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问候语 >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206句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206句

时间:2024-11-26 09:11:48

1、第三十五条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2、(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3、(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4、一、组织领导

5、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6、加强对幼儿园护卫队,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及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7、(十)其他安全制度。

8、(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9、对校园周边主要交通路道上违规停放的车辆、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算帐,确保道路交通通畅。

10、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11、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12、(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13、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第九条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16、(六)其他违法方式。

17、全面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幼儿园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18、严禁私自在幼儿宿舍私接、乱拉电线、电源、插座、开关及安装使用电器。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幼儿宿舍教室电器电源是否关闭妥当。

19、(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20、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1、(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2、(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23、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加大交通指挥管理力度,健康完善交通标志、人行横道等交通安全设施。

24、幼儿园宿舍管理制度

25、加强对违反校纪园规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工作,进行法制和消防安全教育。

26、安全第一,设备安全、伙食安全、孩子身心健康

27、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28、提供安全的环境2、保护教职员工和孩子们的安全但是事实上,这两点是根本不够的。必须要依照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保措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给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以及孩子们提供充分的安全和保护。

29、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30、(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31、(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32、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33、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34、(三)相关部门、警种职责

35、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36、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幼儿园全部管理制度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观和儿童观,乐意为幼教事业作贡献。晨检制度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全日观察制度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1、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2、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1)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2)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3)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4)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3、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1、幼儿园食堂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定期年审。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每天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9、厨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10、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追究相关违规人员责任。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幼儿园班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2、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3、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4、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5、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6、儿童饮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委会,由园长、保健人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儿童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征求家长意见,总结经验,以求不断提高伙食质量。7、儿童与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食物储存和制做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盈亏小于3%。8、制定四季带量食谱,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食谱,尽量自制点心,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按量供给,烹调色香味好。每周更换食谱,保证日托热量、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均达70%―80%以上,每学期对食品结果有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施。9、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炊事员应根据各班当天报来的实有人数按量按食谱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临时以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不吃隔夜饭菜。10、炊事用具生熟分开,食具餐具严格消毒。11、为儿童饮水提供条件,保证能随时饮水。12、按时开饭,保证幼儿吃好,吃饱每餐饭,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13、合理安排饮食,养成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幼儿园服药登记制度一�p晨间幼儿带药必须交班主任接收管理;二�p服药的幼儿必须由家长带一次性药量入园;三�p家长将药交到班主任处,并按“服药登记表”上要求的内容登记幼儿姓名�p服药量等;四�p每天晨检结束,班主任负责一一清点核对所收药物.按时喂药。幼儿园传染病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是易感者集中的地方,儿童经常接触密切,一旦传染病传入,极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各项措施。一、加强入园前健康检查。二、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定期洗澡、理发剪指(趾)甲,定期换洗衣裤被褥等。三、定期检查炊事人员,厨房炊具食品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卫生。四、儿童活动室及卧室经常通风换气,地面桌椅干净整齐,消灭四害,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五、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六、认真落实托幼机构的有关各项制度。园所内一旦发生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七、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自我保健意识。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做胸部X光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2、定期体格坚持制度:三岁以上幼儿每年体检二次,每学期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矫正缺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卡片,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有医院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一、每学期对保教人员、家长、幼儿进行1-2次健康教育。二、每月对保教人员讲课一次,内容涉及对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三、每学期请专家卫生讲座一次。四、定期由教师向幼儿讲授卫生知识课。五、园内定期以黑板报,画画等形式宣传相关知识。六、每个班级要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一、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二、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个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三、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四、锻炼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适合不同年龄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幼儿园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一)环境卫生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星期六),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2、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厕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绿化美、环境美。(二)个人卫生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2、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3、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4、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带条干净的小手绢。5、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洗一次。6、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损坏灯具及时修理,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能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7、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一、幼儿园建立传染病应急预案。二、校园内一旦发生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根据传染病分类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病人送往指定的地点。三、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防疫部门进行消毒。四、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五、发现漏报或不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幼儿园预防疾病制度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率达百分之百。二、新入园幼儿应在健康检查卡上填好预防接种史,有专人登记备案。三、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五、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1.每学期开学初,总务组组织人员对幼儿园的电、水、煤气等重要部位及消防设备的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马上整改。2.每月对班级和部门的电线、开关、电器设备、门、窗、柜橱、煤气等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常规检修并记录情况。3.每周对重点部门、仓库等场所及消防设备进行一次检修。4.建立每日巡视制度,每天对幼儿园的户外场地及运动器械进行检查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整改。5.夏天空调及冬天热水器、暖气机使用前请电工检查后方可使用。幼儿园消防制度1、安全消防负责人对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2、定期检查各部门电线、开关、插座消防器材等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用电;灯泡和电热器不要靠近易燃物。3、要经常检查和更新定期检查各部门电线、开关、插座消防器材等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用电;灯泡和电热器不要靠近易燃物。各种电器使用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空调、热水器等用后应及时关闭电源。4、要经常检查和更新消防器材设备。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安全保卫干部统一负责。5、人人重视防火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一旦有火情,人人都要自觉参与扑火。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各自使用的场所、房屋,谁用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6、食堂应谨慎用火,做到火不离人,专人使用煤气,每天下班应检查关闭煤气开关;定期检查煤气、电源并做好记录工作。7、教育幼儿不玩火,教育教职员工节假日按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随地扔烟蒂,防止发生火灾事故。8、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并组织消防疏散演习活动。9、各班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观察,发现隐患,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发现者视情节给予罚款等处理,因擅自动用造成严重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劳动纪律制度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离开幼儿园,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4、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幼儿物品及幼儿园公家用品。5、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教师纪律15条》处分。6、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7、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8、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9、爱护园内花草树木,不随便私自采摘。幼儿园考勤制度1、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2、教职工因事假必须经园长批准,病假须出具学校医务室的转诊证明及医院病假单方能生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3、因事需临时调班,必须园长批准,无大事不能随便调班。4、凡园规定的学习教研活动时间及集体活动时间,晚到者以迟到论处,不到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论处。5、当班或值班时间,一律不接待亲友,不接私事电话,不能因私事离开孩子。6、一月公布一次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条例中。班主任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10条》和各项规章制度。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要求,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包括观察、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并认真执行。3、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和亲,做到耐心、关心、细心、热心,与本班教师、保育员团结协作,搞好所在班级教育、卫生、保健及生活护理等工作。4、认真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内容,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5、主持召开每周班务会议,共同确定下周工作重点,与副班主任和保育员共同搞好班内的工作。6、坚持下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7、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8、坚持做好交接班工作,一般情况口头交接,重大情况要作书面交接。家长特殊要求、患儿药品、物品要登记交接。9、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养方法,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的教育内容,以便家长心中有数,积极配合。10、认真填写“家园联系手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交换意见。11、认真做好教研活动记录和每周教育小结,每学期写出质量较高的教育工作总结或论文一至篇。12、坚持英语学习,坚持用英语组织教学。园长职责1、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4、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园风建设。6、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9、坚持入班听课,每周不少于三节。

37、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38、(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9、(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40、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41、第十八条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42、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43、第四章事故处理

44、追查园内发生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和原因,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45、(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6、第十九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47、(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48、保教人员要做好幼儿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幼儿有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49、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秩序。

50、第四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1、(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52、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3、指导各班开展安全检查,对防范工作中的漏洞隐患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54、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55、第四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56、第六章附则

57、(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58、(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9、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0、(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61、(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62、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63、(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64、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65、积极开展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人员排查管控、情报信息搜集掌握等工作,并加强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特种行业、等场所的常态管理。

66、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68、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9、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70、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71、午睡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串岗聊天、拉家常、玩手机,精心护理幼儿。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提醒幼儿大小便,为幼儿增减被子,纠正幼儿的不良行为和睡姿,注意幼儿踢被或者蒙被睡觉。发现幼儿身体异常或有生病迹象,及时处理或报告。

72、(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73、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74、(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75、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幼儿园的治安保卫机构及职责:

77、第三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8、(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79、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80、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81、(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82、(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83、可代园长组织召开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幼儿园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幼儿园安全。

84、第二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85、(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86、简单理解,幼儿园的安保工作,包含2个方面:

87、(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88、(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89、(二)组织有序,和谐自然

90、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幼儿园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91、通过设立执勤护学岗,落实相关警种、部门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和校园周边严重路段的安全保卫责任,进一步整肃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有用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学生的安全。

92、(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95、严格执行送货人员进出盘查制度。

96、(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97、(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98、(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99、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100、(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101、积极配合上级治安机关开展各项专项斗争,消灭灾害事故。

102、(四)教育与信任并重,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

103、幼儿园治安保卫机构职责:负责园内教职员工和幼儿园的生命安全,负责幼儿园财产安全,负责园内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协助当地政府维护园外周边环境秩序。

104、协助园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幼儿园食品、传染病防控规章制度;负责督促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与疾病防控措施。

105、(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106、(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07、(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108、第十七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109、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110、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111、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112、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3、(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114、严禁在幼儿宿舍及周围,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危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严禁在幼儿宿舍焚烧垃圾杂物。对宿舍进行消毒时要做好监护火源、电源工作,严禁幼儿在场。消毒完后要仔细检查电器、门窗是否关闭好,严禁使用明火。

115、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116、(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117、幼儿园保卫机构是依法维护幼儿园范围内正常的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其职责是:

118、第五章法律责任

119、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120、(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121、三、工作措施

122、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3、(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12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126、第一章总则

127、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8、定期组织检查幼儿园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129、(一)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130、(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131、(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132、(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133、(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134、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135、第二十八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136、(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137、严禁在幼儿宿舍点蜡烛或使用其他明火,严禁在被窝内给手机充电或其他电源设备。

138、(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39、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140、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141、严格执行来人来访登记盘查制度。外来人员到我园办事,原则上在园门口会访,有工作需要须经行政值班人员电话同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园。来人不履行登记手续,不得放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入园,发现行为异常、携带不明物入园、或强行闯入者要力加阻止,并立即报告安全领导组或报警。

142、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43、二、目标任务

144、教育幼儿不要随意触摸、乱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幼儿或家长将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违禁品,带入幼儿宿舍。

145、人身安全,防止无关人员进园;饮食安全,严把食材质量关;防火防爆。

146、(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147、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148、(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149、(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150、(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151、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152、第三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153、指导幼儿园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154、(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155、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156、(二)护学岗职责任务

157、第四十五条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15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159、(一)护学岗人员组成

160、严格执行门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提高防范意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串岗。值班时应穿好制服,文明执勤,行为规范,严把园门第一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园内,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园产安全。

161、保安人员加强上放学高峰时段门卫值守,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准入制度,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62、(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163、(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164、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165、(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166、以幼儿园园长为组长护学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安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程某某老师担任,成员由门卫、值日教师、值班人员、班主任组成。详尽负责护学岗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护学岗建设,确保此项便民利民措施取得实际成就。

167、做好幼儿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应急处准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园长或值班老师报告,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168、(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169、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170、保教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的交接班制度。特别是幼儿入园人数,幼儿带药服药情况,幼儿的异常情况(生病、情绪、精神状况、饮食等)。接班人员(保育员)未到,老师不能随便离开幼儿。接班教师要按时到岗,了解本班幼儿当天在园。

171、督促各班认真落实保卫制度和措施。

172、第三十九条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173、(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174、每月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175、(三)提供充分的活动时间与空间

176、(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77、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178、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79、(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180、幼儿园主管安全负责人职责

181、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182、时时检查各班履行安保工作职责的情况。

183、护学岗参勤人员由学校保卫人员、校园保安、值班教师、群防群治力量组成。

18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185、第四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186、督促检查放学前一分钟、每周一节课、每月一次专题讲座的

187、(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88、护学岗应当根据所在幼儿园实际情况,在早、晚上学、放学前30分钟装备整齐,到岗到位,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疏导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非制式着装人员在护学执勤时应佩戴“护学岗执勤”袖标或袖笼。

189、第二章学校预防职责

190、第三章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191、第十五条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192、(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193、(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194、(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95、对教室、活动室等各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96、(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197、(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198、对校园周边治安繁复区域以及学生儿童上学、放学途经主要路段进行巡逻盘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安全隐患,消除影响学生儿童安全的危险因素。

199、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200、定期组织培训幼儿园安全保卫干部和员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201、(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02、(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03、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204、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幼儿入宿舍后不能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不得在床上蹦跳。老师安排幼儿床铺时应考虑幼儿的身体状况,有针对性的安排上铺幼儿。对睡上铺的幼儿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巡视教育幼儿必须坐在床上穿脱衣服;上下床时不做危险动作),严防摔下跌伤。

205、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幼儿入园时,开小校门,只准由一位家长陪同入园,其余人员不得入内;上午9:00后关锁好大门,不得让家长或其他人入内;中途如有家长来接幼儿或办事,要出示“接送卡”,要仔细询问事由并作登记方可入园。

206、针对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或集中整治;要协调县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挥群防群治优势,全力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派出所要策动乡镇、街道综治部门整合基层社会管理力量,对校园周边繁复区域和学生上放学严重路段开展联巡联防,形成对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秩序齐抓共管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