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2、(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3、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查询资料、复印档案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4、订餐中心管理制度
5、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
6、⽣熟⾷品的加⼯⼯具及容器分开使⽤,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各功能间(区)均有盛物架、⼑架。专间、专池、专⽤⼯具专⽤。
7、(一)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8、食品工(用)具洗涤,消毒,保洁制度
9、为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11、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配套建设油烟集中收集和净化设施。
12、(三)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烟的;
13、第十七条(排放口设置规范)
14、第四章术语含义及有效期
15、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
1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17、(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18、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19、(二)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2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油烟污染源及油烟排放监测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试点,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21、按照卫⽣许可审查时功能⽤房的定位进⾏⾷品加⼯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功能⽤房配备合理、名称统⼀。有独⽴或相对独⽴的粗加⼯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粗加⼯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可密闭的⼲湿垃圾桶。⼀个⼯作单元结束后,及时清除。
22、是厨师,现在中国餐饮文化多元化,传统的后厨改了明厨,消费者可以看到烹调的过程和质量的,卫生的,新鲜食材。
2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完善本市餐饮服务企业设置规范、技术标准,明确开办餐饮服务企业的环保、卫生及安全要求。
24、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典型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25、(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26、第十五条(净化设施的使用和养护)
27、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饮服务企业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8、第五条(责任主体)
29、(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30、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经营。
31、本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遵循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分类治理,推广先进实用的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32、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拟定本辖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33、第二章源头防治
34、第二条(适用范围)
35、第九条(部门职责)
36、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3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违反规定设置烟道、销售或者租赁过程中进行可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
38、可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有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3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油烟净化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登记许可工作。
40、第二十八条(存量处理)
41、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2、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和油烟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管理、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43、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44、第十八条(油烟排放)
45、烹调,是通过加热和调制,将加工,切配好的烹饪原料熟制成菜肴的操作过程,其包含两个主要内容:一个是烹,另一个是调。烹就是加热,通过加热的方法将烹饪原料制成菜肴;调就是调味,通过调制,使菜肴滋味可口,色泽诱人,形态美观
4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积极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调整经营业态。
47、保洁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48、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行为。
49、第二十条(在线监控)
50、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推广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51、(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52、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涉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管控要求,明确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在城市开发、更新过程中,规划适当比例的商业用地用于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53、(二)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54、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55、第三章监督管理
56、(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5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
58、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规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
59、原料采购及卫生管理制度
60、库房管理制度
61、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62、烹调加工制度
63、第二十七条(名词释义)
64、第十四条(净化设施安装)
65、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66、第十条(项目选址)
67、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以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8、餐饮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并严格执行法定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进行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无组织排放。
69、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予以标注。
70、前款规定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以下项目:
71、请各加盟店严格遵守餐厅员工管理制度1、餐厅员工要按时上、下班时,不得迟到早退。2、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等,不得带亲戚朋友到餐厅玩耍、聊天。 3、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办理准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要干净、整洁,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怪服和拖鞋,女员工不留长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发、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 5、严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交与他人,不得借口食物变质而丢掉,严禁人为浪费,食物变质后及时向主管反映,登记后再作处理。 6、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岗位的卫生整洁。 7、服从主管分配,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岗位任务。8、勤奋敬业,吃苦耐劳,互帮互助,积极主动的完成其他各项餐厅工作。 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地面、墙璧、门窗顶板板应坚固美观,孔、洞、缝、应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3、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干净。 6、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及时储藏在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7、蔬菜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清洗后分类存放,做到勿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及时倒除,,不在厨房隔夜,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10、员工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不得在工作区域抽烟、咳嗽、吐、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11、清洁工作应每日数次,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专人管理。 12、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13、有传染病时,应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1、发现电气、天然气设备接头不牢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修,修复后才能使用; 2、各种电器设备及天然气设备在不用时或用完后切断开关,不能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每天清洗净残油脂,易燃物贮藏应远离热源。4、每天清洗干净炉罩炉灶,每周至少清洗一次抽油烟机滤网。5、下班时,关闭完所有能源开关。 6、餐厅消防措施齐全、有效。 7、全体人员要熟练掌握处理意外事故的最初控制方法和报警方法。餐厅器具管理制度 1、餐厅所有设备、灶具、餐具应文明操作,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范标准操作使用。 2、压面、和面、冷冻、消毒等设备应按厂家制定的保养维护措施及时保养维护,避免超负荷或疲劳使用。 3、厨房内的共用器具,使用后要放回规定的位置,不得乱拉乱放,要加强日常保养和正确使用。 4、厨房内一切特殊器具或专用器具,由专人保管存放,借用时做记录,归还时要点数和检查质量。5、灶具、餐具以旧换新时,要经主管批准登记后方可更换。 6、厨房一切灶具、餐具(包括设备零部件)不准私自带出。7、灶具、餐具应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损坏,因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损坏、丢失的,当事人要照价赔偿。8、餐厅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凡设备损坏后,须经维修人员检查,能修则修,不能修需更换者,应报请主管批准。9、厨房内一切个人使用器具,由本人妥善保管、使用及维护。
72、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内容;加大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环境、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科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73、无组织排放视为油烟排放超标。
74、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75、(一)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76、(三)建筑设计和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
77、商务部门是餐饮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要求;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在餐饮企业推广应用;推动餐饮服务项目实施碳改电、气改电,引导餐饮服务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78、(五)本办法所称无组织排放,是指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79、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积极开展餐饮油烟治理技术和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研发。
80、第一条(目的依据)
81、第六条(行业协会)
82、本市新建、改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烟道。
83、第十二条(禁止选址清单)
84、第二十二条(联动治理)
85、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烧烤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碳改电,火锅类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改电。
86、第二十一条(基层监管)
87、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88、全市大型规模餐饮企业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89、也有的学日本,料理当着食客的面加工,具有观赏性和调动食欲的烹饪法式,所以各类加工因菜系风格各异,有的会用异国风味招徕顾客的。
90、第八条(防治宣传)
91、(四)本办法所称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92、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93、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职责)
9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餐饮油烟污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台账和餐饮油烟污染巡查发现制度,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记录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引导不符合经营场所选址条件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限期调整业态,规范经营。
95、第十九条(能源结构优化)
96、原材料粗加工处理规范
97、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职责)
98、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99、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100、第二十九条(标准制定)
101、第十六条(烟道设计和施工)
1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对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把关,发现未按图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10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提供餐饮服务、在禁止时段和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依法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查处工作。
104、(三)本办法所称大型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105、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烟道。
106、第四条(政府职责)
107、第三条(基本原则)
108、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
109、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10、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填写承诺书;对禁止选址清单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111、第七条(绿色低碳)
112、第十三条(禁止选址告知)
113、餐厅运营组成立餐厅运营组会在成立之后,引入专业厨房设备公司,早期介入XX大厦餐饮运营管理,了解实地数据(该部分由专业的厨房设备公司参与),需了解的主要数据内容如下:1)餐厅配电额2)餐厅排风量3)上下水……在结束现场勘察后,将由专业厨房设备公司出具XX大厦餐厅平面规划图及厨房设备配制方案。2、餐厅的布局设定1)按照国家相关卫生防疫标准的规定,厨房与前厅的配比比例为1:1.5,据此,我们建议设立300个餐位,以满足XX大厦的用餐需要。2)设立VIP独立用餐面积200平米。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该餐厅可以与员工餐厅共享一个厨房,但该餐厅应设置在离厨房较近的地方。3)卫生间面积30平米,男、女各设置1个蹲位,4个洗手池。4)办公室及其它配套150平米,不设置零售店。3、员工餐厅位置及区域划分1)位置为地下1层;2)区域分普通员工区与VIP贵宾区4、就餐时间与人数1)周一至周五早餐;中餐;晚餐;2)周六、周日中餐;晚餐。3)早上就餐时间为7:30-9:00;中午就餐时间为11:30-13:30;晚上就餐时间为17:30-19:005、装修风格1)员工餐厅装修风格一般员工餐厅的装修风格以实用、简洁、卫生为主,定位于快餐店的装修风格,可适当考虑设置绿植、背景音乐、电视。2)VIP餐厅装修风格VIP餐厅装修风格定位于星级酒店的西式精修风格。6、餐饮种类1)按价位分员工餐厅的餐饮服务按价位分为高级餐、中级餐和普通餐,借以满足不同价位需求的人。2)按餐饮方式分员工餐饮方式分为套餐和零点餐;VIP餐饮方式分为自助和零点餐。3)VIP特别餐饮定制服务在餐厅的VIP服务区,同时提供按VIP人员个人口味、习惯来专门制作食物,在体现人性化的同时,不失VIP客人的尊贵。7、收费系统一般的餐厅收费系统有两种。一种为划卡式收费方式,一种为人工收费。考虑到XX大厦内有其它公司入住,因此,建议采用人工收费方式。8、相关制度1)员工餐厅就餐管理制度2)餐厅防火制度3)卫生管理制度4)煤气间安全管理制度5)切配间工作制度6)烹调间卫生制度7)食品采购运输卫生制度8)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9)餐厅财务制度10)餐厅人事制度
114、第一章总则
115、第十一条(禁止选址规定)
116、月子中心管理制度(包括内容):
117、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18、(二)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119、第二十三条(信息共享)
120、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121、社区、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2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以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3、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24、(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125、加⼯后的原料、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品架上(或容器内),已盛装⾷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避免污染。砧板⽴式存放,做到⽆霉斑,⼲爽清洁。
126、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职责)
127、本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