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5、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6、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8、(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9、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0、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11、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2、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13、(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14、第六章罚则
15、(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6、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7、(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第三章 登 记
19、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0、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2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22、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3、第三章 卫生监督
24、(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5、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6、国际卫生条例(IHR)是一个国际法律工具,对全球194个国家具有约束力,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条例旨在帮助国际社会预防和应对那些有可能跨国威胁世界范围人民的紧急公共卫生风险。
27、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8、第七章附则
29、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0、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1、(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32、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33、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4、第五章监督管理
35、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36、(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7、(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38、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39、(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1、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42、(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43、(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4、(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5、(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46、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47、六、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
48、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9、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50、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1、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52、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3、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4、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56、(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7、(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58、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59、(三)采光、照明;
60、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1、(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62、(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63、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6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5、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66、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7、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
68、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69、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70、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71、(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2、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73、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7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7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76、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77、(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78、(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79、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80、(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81、(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82、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8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84、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过国际旅行和贸易远距离和大范围传播。一个国家的卫生危机可以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地方的生计和经济。这些危机可能是新发传染病造成的,比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或者一场新的人类流感大流行。《国际卫生条例》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品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国际卫生条例》旨在尽可能限制对国际交通和贸易带来干扰的同时,通过预防疾病的蔓延来保证公共健康。
85、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86、(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8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88、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89、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0、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91、(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92、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9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94、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95、(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6、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97、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98、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9、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100、(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01、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102、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103、(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104、第二章 卫生管理
105、第三章登记
106、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107、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8、《国际卫生条例》还要求各国加强其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世卫组织正在与各国和合作伙伴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来调动资源,以便满足有效和及时执行这些新规定的需要。及时和公开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使得这个世界更安全。
109、五、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10、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11、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12、(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113、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14、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115、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116、(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117、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18、(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119、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0、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121、卫生管理
122、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123、(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24、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125、(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126、(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127、“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128、(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129、(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130、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31、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132、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0901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3、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34、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135、八、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6、第五十三条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137、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138、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139、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140、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41、第一章总则
142、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143、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44、第二章 市容管理
145、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6、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47、(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8、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149、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50、(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152、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154、(四)注册资金。
155、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156、(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157、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58、(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159、(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160、《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61、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62、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16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16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165、第五章 监督检查
166、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67、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168、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169、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70、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7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172、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173、(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174、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5、一般精神卫生条例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76、(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177、相关解释:
178、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17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180、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181、(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18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83、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184、(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185、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86、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87、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8、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89、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90、(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191、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92、三、心理咨询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193、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194、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19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96、第七章 附则
197、(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198、(六)商场(店)、书店;
199、(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00、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01、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203、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204、《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5、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206、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207、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08、第一章 总则
209、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210、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211、(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12、(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213、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214、(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15、商场(店)、书店;
216、(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217、《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
218、(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219、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220、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221、(二)水质;
222、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223、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24、(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225、"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26、(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227、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28、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
229、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230、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31、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232、(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33、(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234、(一)设置申请书;
235、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37、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38、第六章法律责任
239、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240、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24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242、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43、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244、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245、(四)噪音;
246、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247、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48、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49、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50、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51、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252、(二)所有制形式;
253、(三)诊疗科目、床位;
254、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255、(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256、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257、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
258、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59、(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260、(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62、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263、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4、第五章保障措施
265、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66、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67、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8、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269、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70、(第6号)
271、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272、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7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74、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275、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276、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277、(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78、(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79、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80、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281、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82、《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国将一些疾病的暴发情况和公共卫生事件向世卫组织报告。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预警和应对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定义了各国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世卫组织在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283、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284、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285、(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286、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87、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288、(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289、第四章执业
290、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91、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292、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93、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9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295、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296、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97、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98、(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299、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300、第六章 法律责任
301、(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02、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30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304、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
305、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306、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07、卫生监督
308、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309、(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310、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311、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3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出七类28种公共场所:
313、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14、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是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6、(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317、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318、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319、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