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安全检査制度。基本内容包括:规定单位领导每月检查、部门领导每周检查、班组领导每日巡査、岗位职工每日自査,检査之前应当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査内容要点、检査依据和检査合格标准,检査结果应当有记录,对于査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等。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和品种,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和灭火措施,规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
3、用火用电防火制度。基本内容包括:确定用火管理范围,划分用火作业级别及其动火审批权限和手续,规定在禁畑禁火的范围不办理动火手续,不得擅自进行明火作业,有着火、爆炸危险的设备动火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吸畑和用火地点的防火要求,电动机、変压器、配电设备、电气线路和电热器具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的防火要求等。
4、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5、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6、消防岗位责任制;
7、用电管理制度;
8、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9、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汽油库,汽车库,变配电室,化验室,锅炉房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10、火灾事故调査处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实行火灾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没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过,单位领导和火灾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以及单位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不放过。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场、调査火灾原因,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
11、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2.消防器材要放在固定、明显位置,不得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或调换存放位置。3.消防标志要清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发现消防器材有故障缺陷,应及时更换或送修。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
12、仓库管理制度。
13、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对新进入企业的职工,包括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基建外包工等,通常要进行工厂、车间和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对工人、改变工种或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志愿消防队应当在投产开工前以及年初或年中进行必要的消防演习活动,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考核;企业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应做到制度化和经常化;应当向外来人员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应主动同邻近单位和当地居民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发生火灾后,应当适时组织召开火灾现场会,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教育等。
14、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5、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6、安全操作规程;
17、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灭火药剂失效以后应当及时更换新药剂,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消火枪不得理压,道路应当畅通无阻等。
18、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9、用火管理制度;
20、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对于消防工作制定具体的奖惩条件和标准,对于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単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具体的评奖标准和方法;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下属单位和个人,除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单位应当规定具体的内部行政处分标准和方法。
21、建筑防火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企业的消防规划、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工程竣工后报请公安消防机关参加验收的要求;搭建易燃建筑的限制要求,如特别需要也必须经企业领导同意,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并规定使用期限等。
2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2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4、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重点工种大致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岗位上的操作工,电焊工,气焊工,油漆工,警卫值班员等。这些重点工种及其所在岗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工作职责和防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