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2、(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5、(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6、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7、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9、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0、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2、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13、(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14、(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15、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7、(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8、(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9、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20、(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1、第一条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上传和发布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者不规范的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确保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2、第五章 爆破作业
23、党政办分管领导终审。①对二审稿件再次从思想政治上不正确的提法、涉稳、民族宗教等敏感词和语句、病句、错字等方面全面审查。②对不易发布的信息再次进行筛选,对符合发布的信息提出拟发布栏目信息建议。③终审信息内容和建议一并反馈至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负责人,由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负责人根据终审建议和信息内容逐条上传至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相应栏目。
24、(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5、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6、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27、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28、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9、(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30、(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31、(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32、(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35、第二条信息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36、(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3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8、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9、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0、(二)审核工作流程及职责规范
4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42、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44、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5、校对的质量标准是差错率在千分之一以下。
46、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47、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48、(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9、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50、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1、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2、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53、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4、第四章 运 输
55、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6、第二十二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57、第一章总则
58、(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59、(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60、(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1、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62、(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63、第三章执业规则
64、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65、校对的任务是:①根据原稿,核对信息来源准确性。②对不易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剔除(思想政治上不准确的提法、含大量敏感语句和词汇等)。③清除语法修辞上遗留的差错和毛病。④清除错别字。
66、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67、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8、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9、(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70、(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71、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72、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73、(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74、(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75、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76、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77、(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78、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79、第五条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0、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81、校对的一般步骤:①供稿的站所股室的负责人一校。②党政办工作人员二校。③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的负责人三校。
82、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8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8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85、(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86、党政办主任复审。①对具有分管领导署名的稿件收集整理并汇总,并进行二审。②根据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标准和网信部门对信息发布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的直接剔除,对可以发布的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送交至分管党政办的领导进行终审。
87、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88、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89、第二章 生 产
90、(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91、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92、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9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4、(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95、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96、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97、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98、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99、《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100、(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01、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102、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104、(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105、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6、(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107、(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108、(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10、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111、(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112、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1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14、(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115、(一)校对细则
116、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117、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18、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11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20、(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21、校对是保证信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校对必须高度负责,认真细致,树立严谨周密,一丝不苟的作风。
122、第四条涉密信息不得上传至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
123、(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124、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125、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126、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127、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128、为进一步规范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流程,推进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129、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130、(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31、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132、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13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134、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135、第七章 法律责任
136、(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37、总 理 温家宝
138、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3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40、(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141、第 466 号
142、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143、(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144、第一章 总 则
145、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46、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47、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148、(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149、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150、站所股室的分管领导初审。①仔细阅读拟稿人稿件全文,掌握稿件的基本内容,审查稿件是否适宜在政府网站或在政务新媒体上进行发布。②对拟稿人稿件进行内容审查,修改稿件中涉稳、涉寺、政治思想上不准确的提法等问题。③改正稿件中的错别字和病句等错误。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稿件应及时修改和补充。⑤对符合并适宜在政府网站或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稿件填写审核意见并署名。
151、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5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154、(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155、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156、(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157、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158、(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159、(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160、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162、第三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163、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64、(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65、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66、(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167、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168、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69、(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170、二○○六年五月十日
171、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172、(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17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174、(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75、(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176、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77、(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178、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79、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80、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181、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82、第二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18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84、(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185、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186、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187、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88、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1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90、第六章 储 存
191、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92、(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93、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194、第四章监督管理
195、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196、第八章 附 则
197、(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198、校对的方法:供稿的站所股室的负责人、党政办工作人员、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的负责人对原稿进行一字一词一句的校对,并对通过校对的信息进行逐级会签。
199、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200、(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01、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202、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3、第五章附则
204、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05、(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206、(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207、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08、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209、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0、(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211、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12、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1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214、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15、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16、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17、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218、(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19、(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20、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221、(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222、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223、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24、(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25、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226、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227、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清水铺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28、稿件须严格执行供稿站所股室的分管领导初审、党政办主任复审、分管党政办的分管领导终审的“三审”制度,确保信息质量和安全。
229、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230、第三条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上传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231、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32、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