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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管理制度精选好句185句

时间:2024-11-25 18:33:37

1、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2、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备查。执业兽医应当在病历、处方笺上签名。

3、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5、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6、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8、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9、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10、(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11、第一章总则

12、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13、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14、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5、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6、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7、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前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告。

18、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9、(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0、第九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21、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22、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2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是指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发现了多例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现已证实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2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25、第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变造、出租、出借。

26、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7、(四)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8、第四章附则

29、(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0、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31、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3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3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34、第十八条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3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6、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37、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8、第十五条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39、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40、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1、规范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42、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43、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44、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45、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6、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47、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8、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49、第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5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51、治疗室工作制度

5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凡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53、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4、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5、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56、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57、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58、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59、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60、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61、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62、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63、(三)使用伪造、受让、变造、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64、(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65、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66、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67、(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68、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69、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70、(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71、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72、落实就诊人员信息登记制度。

73、(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7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5、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76、(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7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78、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79、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80、(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81、(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82、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83、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84、(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85、(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86、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87、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对病死动物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处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88、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89、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90、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91、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92、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9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9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95、(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96、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97、(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98、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99、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100、(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101、(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102、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03、(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104、(三)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者病历、处方笺未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

105、(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106、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107、处置室工作制度

108、第三十条动物诊疗场所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09、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110、两案指学校开学准备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1、(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112、(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1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114、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115、第三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117、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11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119、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120、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1、(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22、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12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124、(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125、(六)管理制度文本;

126、(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127、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128、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129、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30、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1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132、第六条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3、诊断室工作制度

134、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135、(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136、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137、第十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38、第二章诊疗许可

1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140、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141、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142、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43、(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144、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145、(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14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147、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148、(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149、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150、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51、(二)未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52、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53、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154、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55、(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156、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157、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58、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159、(五)设施设备清单;

160、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61、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162、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63、(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164、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165、答:两案八制是指返校工作方案、学校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午(晚)检制度、因病缺课缺勤登记与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宣传和健康教育制度、心理咨询与干预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校园清洁与学习生活场所消毒制度。

166、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167、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168、(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169、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170、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171、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7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73、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74、(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175、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6、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177、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178、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179、个体诊所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与流程:

180、第四章罚则

181、强化首诊负责制。

182、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83、经审核和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4、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185、八制是指: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