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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金融文化格言警句

时间:2024-11-24 17:40:43

1、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3、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4、清廉金融,固若金汤;清廉金融,金石不渝。

5、清廉金融,廉洁从政,金声玉振。

6、正本清源,长使源头活水来。

7、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8、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廉洁勤政为民务实担当。

9、清廉金融,固若金汤;银行三铁,金石不渝。

10、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廉洁勤政,为民务实。

11、廉洁勤政,清廉金融固若金汤。

12、金融机构、行业与监管三管齐下,在金融行业内形成“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为民服务”的行为准则,

13、正本清源,铸造清廉金融长效机制。

14、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15、为民务实,稳健经营,金科玉律。

16、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1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惩治腐败,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要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同时也提出具体要求:“党内要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让党内关系正常化、纯洁化。

18、铁规章,清廉金融,权为民所用。

19、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0、为民务实,廉洁勤政;合规从业,稳健经营。

21、激浊扬清,永葆金融之水生机活力。

22、新金融,家国情怀,情为民所系。

23、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24、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6、铁算盘,铁肩道义,利为民所谋。

2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28、为民务实,合规经营持续发展。

29、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30、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1、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2、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3、为民务实,永立不败之地。

34、银行三铁,铁肩担道义;清廉金融,铸就新金融。

35、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36、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进银行金融体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37、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的发展,员工的素质提高是关键。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为了提升员工素质,提高员工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实质包含了企业廉政建设的部分内容。近年来,企业快速壮大发展,但企业文化建设却相对落后,企业的文化力、凝聚力不容忽视。

3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9、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40、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41、清廉金融,家国情怀,铸就新金融。

42、为民务实,不忘初心;廉洁勤政,牢记使命。

43、为民务实,永走合规正道。

44、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45、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