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该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保障基金的用途
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1. 在信托公司资不抵债,并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情形。
2.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一步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第三条 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信托公司缴纳保障金实现。根据规定,所有信托公司都需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比例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以防范信托业系统风险,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障基金的决策机构
保障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由有关部门和信托行业协会等共同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负责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风险管理
保障基金的风险管理是保障基金的重要任务之一。保障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确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履行义务
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有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1. 及时向相关方披露保障基金的情况和使用情况。
2. 依法对保障基金进行保全、投资和偿付等操作。
3. 在发生重大事故或风险事件时,及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条 保障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保障基金公司应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监督部门有权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
保障基金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保障基金公司还可以通过媒体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提供保障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保障基金的强制执行
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信托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采取法律强制执行等手段,确保其缴纳保证金并履行相关义务。
结语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规范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监管,有效化解和处置了信托业风险,为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