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对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等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
1. 发票开具和管理备案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同时,还提倡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2. 开具红字发票和销售折让
当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同样,当发生销售折让时,也需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设置发票登记簿。同时,还需要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这样的制度可以提高发票的管理效率,并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4. 发票电子化推进
为了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新办法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这将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经济发展。
5. 发票开具和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管理、登记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虚开、伪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推进发票的电子化也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实际应用中,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新办法的规定,确保发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