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
2、法律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法律监督程序的特点:
4、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5、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
6、法律监督
7、原告也可以上诉,不叫反诉。
8、严格规定
9、法院的上一级监督部门是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人大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上级法院通过审级监督下级法院。
10、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11、通过上述监督,保障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和纪律。
12、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13、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14、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15、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
16、法律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17、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的每一个环节,确保监督的效果功能。
18、法院内部监督是专业术语,拼音为fǎyuànnèibùjiāndū,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党的十五大对法院内部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
19、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上级法院通过二审进行审级监督。
20、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不服裁判,均有权提出上诉,通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再进行审判,通过两次审判,使裁判结论更符合法律精神。
21、法院的上一级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有指导的权利。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22、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
23、法律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24、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25、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
26、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27、起诉后,被告有权提出反诉,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都要经过一审,不服才能上诉,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