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2、五、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叉又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3、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第七条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八条档案柜等机密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打开,更不能随便带出。第九条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6、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7、应该是保密守则十不准:
8、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9、三、不准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10、(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1、④制裁的方法。依法对具有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机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12、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13、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一、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15、一、要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意识.
16、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17、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
18、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9、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0、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1、目的为了有效的保护、管理北京数码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以下称“秘密”),特制订《北京数码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22、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23、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4、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25、(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26、(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7、②教育作用。通过学习、宣传、贯彻保密制度,使有关单位和人员认识保守军事秘密的重要性,明确自身的责任和应有的态度、行为,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28、①法定性,依照法定程序和保密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法定规范的效力
29、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30、四、不准用手机处理涉密信息;
31、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32、⑤监督的方法。对所属机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军事秘密活动时,遵守和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行政手段,组织保密检查,深入察看,发现问题;技术手段,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合法的保密监督。建立、健全和完善军队保密制度是依法做好军队保密工作的需要,是保证军事秘密安全的根本性措施,对于确保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军队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33、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34、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35、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36、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颁布十周年,为加强全民保密意识,特推出保密宣传专题。
38、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39、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40、公司档案资料,包括:各类合同(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人事档案、行政文件、供货商等;
41、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42、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3、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
44、②广泛性,涉及的业务工作范围和内容广泛。
45、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46、二、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47、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8、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
49、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50、(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51、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52、(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53、(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54、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55、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56、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57、保密守则一共10条,不是12条,具体如下:
58、(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59、实施的主要方法有:①说服教育的方法。包括自我教育、宣传、讲解、知识普及等。通过说服教育,使军队人员认识保密法规和制度的本质、特点及其作用,提高遵守和执行保密制度的自觉性。
60、(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61、(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2、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63、二、要建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64、三、要科学确定保密范围对象
65、术语定义本制度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66、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67、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68、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69、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70、(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71、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73、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4、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75、四、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76、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77、保密制度是指针对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场所等管理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包括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涉密载体的制作、保管、运输、审查等。涉密场所的确定以及加装保护装置等。管理规定涉及范围广泛,保密制度是管理规定的一个方面的内容。
78、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79、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80、公司所拥有的任何与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及制造计划、开发及制造大纲、软件程序、设计图
81、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2、④监督作用。为有关部门履行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标准,使人员之间相互督促具有依据。
8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84、③强制的方法。对不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不执行、不遵守保密制度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遵守、执行保密制度。包括对责任者的直接强制和责成强制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间接强制。
85、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86、③防范作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或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
87、不说不该说的秘密;
88、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89、(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90、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91、(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92、(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93、(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94、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95、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96、(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97、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98、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99、军队组织和成员为保守军事秘密共同遵守的规程和准则。保密制度主要包括:定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教育制度、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保密检查与奖惩制度等。军队保密制度是以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保密法规为依据,在军队保密工作和军事领域涉密活动中,具体实施的规范和行为准则。主要性质有:
100、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101、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102、(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03、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04、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
105、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106、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107、第四章监督管理
108、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09、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110、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111、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112、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113、③细密性,针对实际的规定明确、具体、系统,便于遵照执行和监督检查。军队保密制度的宗旨是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原则是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工作。
114、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115、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外设机构员工、中长期逗留的外部人员以及短期访问公司的人员。
116、(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17、(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18、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119、(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120、(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21、(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122、不问不该问的秘密;
123、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24、(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25、三、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26、(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127、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128、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29、②行政指导的方法。由军队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对所属机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指导、劝导,使之自觉接受保密制度的约束。
130、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31、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第一章总则
133、六、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对执行“六条规定”好的,要给予表扬。对违反“六条规定”,不够立案标准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已够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凡违反“六条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单位,两年内不受理保密技防投资申请,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考核建议,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34、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35、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36、(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37、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38、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139、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140、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141、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42、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143、⑤奖惩作用。规定奖励、处分的标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调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行使保密责任和义务的积极性,惩治违反保密制度和规定造成泄密的行为。为保证军队保密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法制定和颁布的军队保密制度,规定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和对象;明确的制度执行者,包括保密工作机构和军队机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效力范围内的行为主体,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
144、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145、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146、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147、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148、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49、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50、保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
151、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52、一、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
15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54、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155、第六章附则
156、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57、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58、不看不该看的秘密;
159、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160、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1、二、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162、第五章法律责任
16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64、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65、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166、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67、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168、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169、保密制度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三、专有技术;四、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五、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六、创业园在孵、毕业和在谈项目中的秘密事项;七、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第六条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
17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171、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72、(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73、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174、(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175、(一)「保密信息」是指属于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技术信息。
176、主要功能有:①规范作用。对军队保密活动所涉及的保密工作部门和涉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活动和行为提供规范与准则,规定其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使用、管理军事秘密的权利和承担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177、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78、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179、(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80、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81、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182、第三章保密制度
18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