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2、(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3、食品召回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召回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
4、(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5、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6、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7、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
8、(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9、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11、(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1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1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14、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15、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16、(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17、(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18、第三章召回
19、(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0、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21、第一章总则
22、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3、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24、食品召回的方式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的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
25、(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26、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7、(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8、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
29、(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30、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31、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32、(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3、(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34、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35、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1]
36、通过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外。一级召回应在三日内,二级召回应该在五日内,三级召回应在七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的第四集之间,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时。品召回计划。
37、(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8、(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39、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40、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1、食品召回范围
42、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43、规定明确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一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两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三日内。
44、(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45、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46、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47、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1]
48、(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49、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50、(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51、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5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53、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4、(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55、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56、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57、商家在食品召回时,应通知所涉及商品,相关销售渠道进行通知并下架,并派物流所回,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相关处理,对于渠道,将以调货的形式为其调配商品
58、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