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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管理107句

时间:2024-11-24 21:49:19

1、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3、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5、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医保管理制度都有哪些规定

7、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9、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11、第三章登记

12、(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4、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5、第五十三条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16、(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17、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18、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9、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21、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22、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24、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25、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26、(二)所有制形式;

27、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8、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29、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0、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32、第一章总则

33、(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34、口腔诊所从业者要具有从业医师职格证,取得经营许可。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消毒无菌操作。合理安全用药。

35、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36、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37、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8、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9、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0、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42、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43、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44、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5、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46、(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47、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48、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49、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0、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51、门诊部工作人员要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期间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等知识的宣教工作。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转上级医院的病人,要简要介绍病史、病情及诊治经过。

5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53、第四章执业

54、门诊部一般由医院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并确定一位主治医师协助领导本科门诊工作。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门诊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门诊办公室共同协商。门诊医护人员要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遇有疑难危重病员或两次以上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专科会诊,必要时报请门诊部主任组织专家会诊。

55、门诊部对高烧病员、危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应安排提前门诊。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门诊病历,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完整,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定范围,根据条件规定一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接收病员住院治疗。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并做好疫情报告。

56、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57、(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8、第五章监督管理

59、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60、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61、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62、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63、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66、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67、第七章附则

68、(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9、(三)诊疗科目、床位;

70、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71、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2、(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73、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74、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75、(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76、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77、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8、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79、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80、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81、(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82、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一:认真核对病人身

83、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84、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85、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86、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87、(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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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90、(四)注册资金。

9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92、(一)设置申请书;

93、第六章罚则

9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5、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三:医保支付范围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96、(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97、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98、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99、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00、(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01、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102、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03、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104、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105、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6、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四:处方管理

107、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0901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