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2、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4、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5、甲方乙方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方,施工单位相对于甲方是第三方。而相对于乙方来说是乙方,乙方相对工程队是甲方。因为施工队是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于甲方来说工程合同实施履约的法律责任主体是乙方,而对于乙方来说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履约的责任主体是工程队。
6、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7、代管规则:
8、所谓的甲方乙方,主要看对方的单位性质,建设单位可以是甲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是勘察单位都可以作为乙方。而施工单位对于不同的单位而言,也可以被称作甲方和乙方。如果对方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是乙方,如果对方是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就可以说成是甲方。
9、用人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最简单直接的就是:不是他们本公司直接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一般是人才中介公司等等。有些企业(也有大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形成“劳动者-中介-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可以这么理解:
10、【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人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作为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仅是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如产生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评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建设工程而设置的,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单位,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本案中,混凝土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欠据,该欠据中写明“上款系大庆惠博普工地陶粒砌块材料款”,虽没有明确载明债权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看出该混凝土制品厂将陶粒砌块卖给该公司项目部、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该欠据作为债权凭证在混凝土制品厂手中,并加盖了连云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连云港����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作为被告单位的一个部门,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得到了被告单位的授权,据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连云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建议:合同签订,一定要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一定要明确,这样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问题是,在法人没有明确授权或者是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法人也不予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2)若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无效。(作者:秦洪涛、李振强作者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萝北县人民法院)
1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13、(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1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15、甲方在乙方承揽建设工程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企业资信证明及办理工程资金划拔使用的发票或收据业务;
16、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17、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18、一般是同工同酬的,不管用工形式如何,所有企业员工都享受同等福利、薪酬待遇。
19、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0、(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21、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签订合同委托书,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2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3、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4、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甲方代表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25、(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26、乙方一般是劳务方,也就是负责实现目标的主体。如一供电公司与某企业签定供用电合同,某企业为甲方,供电公司为乙方;装修公司与住户签合同,住户为甲方,装修公司为乙方。
27、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建设的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切条款,并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预算书及有关验收证明在发包人盖章签字后,送甲方办公室一份备案存档;
28、(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29、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30、(一)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31、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32、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33、在家居装修中签订装修合同,不管你是请一般的施工队(如小规模的装修工程部等),还是大型的装饰公司,一般规定合同中的合同的乙方基本上指工程的施工方——即装饰公司,而合同的甲方是房屋的法定业主或者是业主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委托代理人。
34、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5、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36、”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的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
37、(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38、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39、,以供参考。
40、可以啊,由该法定代表人把钱先打进公司账户,然后委托公司代为支付即可,签订书面协议,款到后由对方出具收据,证明该笔款项是某某借款。但是,如果该法人代表不是委托支付,是强行划转,则属于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如果该法人代表是公司大股东,则属于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人格混同。
41、(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42、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43、(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44、第十七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45、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46、工程项目代管是指就此工程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或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管理;
47、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48、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是合同的主导方。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49、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1、(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2、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53、(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54、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55、在一个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我们多称之为乙方,而建设单位一般多称为甲方,当然这是相对来说的。
56、在合同过程中,乙方主要是被甲方监督是否完全按照要求提供自身需求的满足。在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一般需要付出资金或者其他报酬给乙方,以获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东西。
57、性质不一样甲方是代表出资人的一方,施工单位是完成规定合同义务的干活人。换句话说,甲方是出钱并监督施工的,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相当于长工。甲方代表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甲方代表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58、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9、扩展资料:
60、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61、乙方在以甲方名义承揽建设的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上级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要求。如达不到标准或出现不合格工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2、(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6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5、义务上:在合同过程中,甲方主要是监督乙方是否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在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一般需要付出资金或者其他,以获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东西。
66、工程托管项目一般是指工程中部分或全部被委托管理的项目。
67、(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68、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人事代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必须更好的贯彻同工同酬的思想。即人事代理单位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再由人事代理单位将你派往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就是所谓的“人事代理制度”,现在从事“人事代理”的部门越来越多,最权威的人事代理部门当属当地劳动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了。现在的大部分企业单位都采用这样的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公司来和员工签定合同。这是合法的.因为不管是哪个公司签.只要合同上包含了必须的条件,福利.义务等等内容.这合同就是有效的。外包公司,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省却了本公司的一些琐碎的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