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向国产汽车品牌经销商置换或者由厂家回收、调剂、报废(或者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2、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者借用、挪用号牌。
4、(一)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5、八、局对各二级机构公务车辆实行维修补助费用包干制,具体补助标准为:3年以下车辆1000元/台.年;3年以上4年以下车辆1500元/台.年;4年以上5年以下车辆2000元/台.年;5年以上6年以下车辆2500元/台.年;6年以上车辆3000元/台.年。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6、九、公务车辆主车驾驶员因私出车或擅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事故的,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由主车驾驶员承担其余所有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7、(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8、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9、四、中心车辆ETC卡仅供指定车辆使用,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把ETC卡上费用用于其他车辆,一旦发现挪用将严肃处理;
10、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11、办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
12、执行特殊任务。
13、(三)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1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15、办主要领导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
16、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7、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18、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19、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20、赴集团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21、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2、放假前1天将值班人员、车辆安排表报局办公室备案。
23、(二)应急机要用车。
24、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25、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26、(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
27、二是平台信息化。在车辆内置北斗定位系统,可以对车辆进行实时追踪、行驶轨迹记录和回放等一系列监控管理措施,全面监督公务用车的行驶路线、行驶范围、行驶时间、行驶状态等情况,透明监管。
28、(四)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毁损、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
29、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30、其次,尽管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岗位不是特别重要,但在公务员里面,它同样有很多晋升机会,在此中心走出的领导干部不胜枚举。
31、用车前向局办公室报告登记,并向县公车办(设县财政局产权股,联系人卢军,电话13511118275)电话报告,经公车办同意后方可使用公车。救灾、抢险等应急用车来不及电话报告的,可另行补办手续。
32、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33、(三)下级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34、(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35、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36、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37、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38、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39、四、车辆购置、保险、加油、维修分别实行政府采购、定
40、以“三化”——“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成为地方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的关键举措。
41、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应当继续使用。
42、(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43、其中明确要求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并将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那么随着大量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使用的公务车走出政府机关大院,那些常年混迹于汽车市场的“车虫们”已经做好准备,迫不及待地从这场改革中寻找新的商机。除了公车拍卖之外,车辆鉴定评估、车辆报废等行业都将分享公车改革带来的“蛋糕”,同时,租赁公司纷纷开始竞标政府机关的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44、参加外事相关活动。
45、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46、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部门组织来的重要公务活动。
47、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集团会议和公务活动。
48、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49、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50、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印发文件要求下级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下拨车辆的,必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51、铁路公车必须要公车公用,有专人管理,杜绝国有资产私用
52、二、各二级机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主车驾驶员制度,各车配备一名主车驾驶员,非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交由其他人员驾驶。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务用车的,必须持本人相应的驾驶证照,经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局监察室备案。
53、五、ETC卡如有遗失、损坏,司勤人员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冻结及补卡;
54、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更新:
55、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56、(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7、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
58、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车辆单次维修金额1000元以上须向局办公室申报,未按规定执行的,局财务一律不予报账。保险费由局办公室统一缴纳后再在各二级机构经费中扣除。
59、(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60、(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61、(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
62、(四)其他用车。
63、一、局属二级机构车辆由局统一管理,服从局统一调度使用。考虑各二级机构工作的机动性,由局授权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干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64、(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65、五、建立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除值班车辆或应急工作备用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定点停放;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吧、歌舞厅、洗浴中心、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建立出车单备查制度,车辆出县出车及值班日用车由主车驾驶员带出车单备查。
66、(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67、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68、七、严禁公车私用。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务用车为家属、子女及其配偶、亲友提供便利;不准使用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休闲旅游、探亲访友、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出借他人私用。
69、(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70、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71、(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72、第六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73、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74、六、建立节假日使用公车报告制度。节假日期间以及其他非工作时间,原则上公车停驶,并停放指定车位。局机关公车和各交管所回县城公车统一停放局机关大院,县城范围各二级机构公车停放在各单位停车坪(库)。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车期间必须一律着制式服装,且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7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76、一车一卡(本)”加油制度,是指在定点加油的基础上,每辆公务车配备一个相应的加油卡(本)。加油卡(本)分IC卡(即智能卡)和人工记账加油卡(本)。
77、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7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79、(五)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80、(三)执法执勤用车配
81、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82、(一)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
83、(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84、(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85、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86、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87、(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88、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89、(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90、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91、第十二条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92、(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93、一是管理平台化。利用车联网技术,将企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统一录入系统,统一管理,做到用车从审批到使用的全程可视化,实现车辆的管理、管控等环节的公开透明,提升公车运行效率。目前,各单位车辆信息已全部录入完成。
94、第九条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报废;
95、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96、第八条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97、(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98、(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99、第十四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100、一、中心车辆实行一车一ETC卡配置,车卡保持一致;采取主卡预借转账充值、副卡刷卡分配额度方式进行;卡随车走,由各车司勤自行保管;
101、运送机要文件和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102、(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状况确定报废年限。
103、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104、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承担。
105、(二)车辆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106、(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107、(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108、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109、十一、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和节奖超罚制度,主车驾驶员应享受相关待遇,其待遇标准由各二级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县、局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细则,经费由各二级机构自行负责。
110、(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111、(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单位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
112、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113、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114、三是车辆标识化。组织企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进行了统一标识化喷涂,在每车明显部位标识“公务用车”字样及监督电话,24小时接受公众监督举报,从源头防范公车私用。
115、(二)排放标准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
116、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117、三、充值完成后,管理员应及时录入账簿,以便归集核算;
118、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119、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以及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
120、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向辽宁各地区各部门配发车辆的(包括文件要求配备车辆的),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接受上级机关配发车辆(或者配备车辆)。
121、(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122、组织老干部活动、慰问用车。
123、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4、二、铁路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25、(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126、(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127、十二、各二级机构公务车辆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或因重大交通事故毁损严重的,经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更新。
128、在收假上班后第一时间向县公车办报送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129、十三、二级机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严重或出现被烧、被盗的,按照相应使用年限折旧,确定总的赔偿金额,再依据局《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分别追究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车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130、(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131、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132、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133、(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134、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135、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136、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政策核定。
137、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138、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139、跨部门联合检查等集体公务出行。
140、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141、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规定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技术侦查、检测监控、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殊工作任务。
142、三、主车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牌照及保险卡等,如有遗失,由主车驾驶员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定时保养车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负责按期进行车辆年检和违章处理,如出现逾期未办理情况,相关费用由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主车驾驶员各负担50%。公务车辆违章罚款、罚分由主车驾驶员承担,罚款一律不得由单位报账处理。
143、六、中心车辆暂时停驶的,司勤人员应将ETC卡上交平台管理员保存,直至再次行驶。
144、十、主车驾驶员或经批准备案的二级机构负责人驾驶公车须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等违规违法行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承担。
145、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为:
146、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147、第七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148、出席集团性重要会议、陪集团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
149、办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150、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151、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15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153、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154、(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155、十四、二级机构车辆被盗或因事故导致报废的,必须在相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后,方予增补车辆。
156、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157、“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是基本方向,将对超标和超编公车进行集中整改和清理。
158、(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159、(三)维修保养后三次年检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160、第一章 总则
161、二、ETC卡的充值,均由司勤人员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充值申请单。非特殊情况,ETC卡余额不足300元时方可提出充值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充值2000元,充值后的余额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62、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163、有前途。首先,不管工作怎么样,至少,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是公务员岗位,这是很多大学生梦寐以求的工作,工作轻松,待遇还行,关键是稳定啊,铁饭碗。
16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65、(三)远程用车。
166、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167、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168、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会议、公务活动和集团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169、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新购公务用车后,或者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购车凭证及相关调配手续。购置、配备车辆单位需持相应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用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170、(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171、(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172、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173、(一)重要公务用车。
174、实行IC卡加油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IC卡数据资料进行管理,结账时必须对车辆加油明细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附件随发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