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2、(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3、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4、【法律依据】
5、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6、(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7、3、与“级/极”有关
8、《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9、在屏蔽违禁词的基础上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防止因夸大宣传而造成不良后果;
10、《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1、(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2、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13、社会生活类禁用广告词。
14、(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5、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16、4、与“首/家/国”有关
17、标题通用类禁用广告词,比如竟、胆敢等词汇;
18、《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19、(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20、5、与品牌有关
2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2、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23、根据广告法,极限用语不得出现在商品列表页丶商品的标题丶副标题丶主图丶详情页,以及商品包装等位置。使用极限词语的违规商家,将被扣分,并遭到二十万元以上丶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直接封店;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后,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如下词汇:国家级丶世界级丶最高级丶最佳丶最大丶第一丶唯一丶首个丶首选丶最好丶最大丶精确丶顶级丶最高丶最低丶最丶最具丶最便宜丶最新丶最先进丶最大程度丶最新技术丶最先进科学丶国家级产品丶填补国内空白丶绝对丶独家丶首家丶最新丶最先进丶第一品牌丶金牌丶名牌丶优秀丶最先丶顶级丶独家丶全网销量第一丶全球首发丶全国首家丶全网首发丶世界领先丶顶级工艺丶最新科学丶最新技术丶最先进加工工艺丶最时尚丶极品丶顶级丶顶尖丶终极丶最受欢迎丶王牌丶销量冠军丶第一(NO.1\Top1)丶极致丶永久丶王牌丶掌门人丶领袖品牌丶独一无二丶独家丶绝无仅有丶前无古人丶史无前例丶万能等。
2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5、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26、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这样含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27、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其中包括教育类、房产类;
28、2、与“一”有关
29、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也是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30、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31、(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32、违反广告法的用词比较多
33、(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34、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35、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37、《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38、超级不属于新广告法极限用语。
39、广告法禁用敏感词,违者罚款二十万起,不管是互联网还是现实中,商家或个人打广告宣传,使用广告法禁用词语,一旦被举报或发现,将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40、可以避免夸大、虚假宣传,比如行业第一等理论上并不存在的概念;
41、违法医药广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工作秩序,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十分强烈,已经成为群众举报的热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其造成的危害决不可低估。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43、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4、广告现阶段是面向全年龄全人群的,规范广告词可以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人群;
45、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不得出现的广告词有:咨询热线、咨询电话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家庭必备等词语。
46、6、与虚假有关
47、与“最”有关
48、根据我国广告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国广告法禁用的词汇主要有以下几类:
49、危害影响:
50、由于多数患者在饱受病痛折磨时,极易“病急乱投医”,因此,虚假医药广告实质上已经有“危难之际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虚假医药广告的误导后,轻则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重则病情恶化,这无疑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51、(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52、法律依据
53、扩展资料:
54、规范广告词有利用统一管理;
55、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