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恤刑[ xù xíng ]
⒈ 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⒉ 特指减刑。
⒊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引证解释
⒈ 慎用刑法。
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唐 陈子昂 《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⒉ 特指减刑。
引《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
《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
《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
⒊ 明 代及 清 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 明 太祖 时, 成化 后遂成定制。 清 康熙 时裁省。参阅《明史·刑法志三》。
引《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 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 常熟,解审去了。”
国语辞典
恤刑[ xù xíng ]
⒈ 语本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
引《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⒉ 在用刑之际,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
引《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 。」
⒊ 职官名。明、清时设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清理冤狱的官员。
引《醒世恒言·卷二〇·张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亏种义,一向倒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