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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实施方案119句精选

时间:2024-11-25 15:37:02

1、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2、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3、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二)基本原则

5、校对的方法:供稿的站所股室的负责人、党政办工作人员、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的负责人对原稿进行一字一词一句的校对,并对通过校对的信息进行逐级会签。

6、三是健全完善保密工作机制。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关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保密宣传教育和第33个保密月活动实施方案》、《2021年保密工作要点》,修订完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系统谋划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加强保密工作队伍,全面提升保密工作质量。

7、第二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8、第二条信息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9、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10、党政办主任复审。①对具有分管领导署名的稿件收集整理并汇总,并进行二审。②根据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标准和网信部门对信息发布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的直接剔除,对可以发布的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送交至分管党政办的领导进行终审。

11、站所股室的分管领导初审。①仔细阅读拟稿人稿件全文,掌握稿件的基本内容,审查稿件是否适宜在政府网站或在政务新媒体上进行发布。②对拟稿人稿件进行内容审查,修改稿件中涉稳、涉寺、政治思想上不准确的提法等问题。③改正稿件中的错别字和病句等错误。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稿件应及时修改和补充。⑤对符合并适宜在政府网站或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稿件填写审核意见并署名。

12、中心职责:

13、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14、(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15、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6、负责建立健全党政网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安全条例等;

17、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18、(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19、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0、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全省制定统一的喷涂图样,统一安排部署,省、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喷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21、负责对党政网系统核心设备及节点设备进行管理、配置和维护,对党政网网络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22、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23、负责组织召开县视频会议,并做好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24、(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25、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26、负责与党政网上级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并提供域名服务;

27、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28、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29、负责制定全县党政网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扩建、改建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0、第五条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第一条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上传和发布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者不规范的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确保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2、五、工作要求

33、三、标识化喷涂图案规格及位置

34、(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35、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36、二是扎实开展“四个一”保密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一次保密知识培训、组织一次保密知识考试、观看一部保密宣传教育片、开展一次保密工作检查,进一步夯实保密工作责任,提升保密防范技能,筑牢法官干警保密思想防线,推动保密知识和常识“两识教育”深入人心,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绝对安全。

37、校对的任务是:①根据原稿,核对信息来源准确性。②对不易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剔除(思想政治上不准确的提法、含大量敏感语句和词汇等)。③清除语法修辞上遗留的差错和毛病。④清除错别字。

38、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字体为黑体。深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白银色,浅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警蓝色。

39、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40、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41、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督查。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标识化喷涂工作中,应喷不喷、工作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42、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43、(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44、通过对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45、第四章监督管理

46、第三章执业规则

47、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48、第四条涉密信息不得上传至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

49、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参改单位应喷涂车辆数量、车型及使用性质等,提交选定的喷涂企业,喷涂企业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即统一确定的字体、颜色、位置、尺寸等,有序组织喷涂工作。

50、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51、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52、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

53、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54、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安排、严格落实,确保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各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落实情况(附件2及文字材料),请予20xx年8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55、党政办分管领导终审。①对二审稿件再次从思想政治上不正确的提法、涉稳、民族宗教等敏感词和语句、病句、错字等方面全面审查。②对不易发布的信息再次进行筛选,对符合发布的信息提出拟发布栏目信息建议。③终审信息内容和建议一并反馈至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负责人,由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负责人根据终审建议和信息内容逐条上传至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相应栏目。

56、在保密宣传月活动期间,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保密工作,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保密培训等一系列举措,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活动主题,提出具体要求,扎实做好保密宣传工作。

57、稿件须严格执行供稿站所股室的分管领导初审、党政办主任复审、分管党政办的分管领导终审的“三审”制度,确保信息质量和安全。

58、第五章附则

59、为进一步规范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流程,推进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60、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61、(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62、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63、第二十二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64、企业证书不属于工作秘密

65、(一)工作目标

66、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67、一是营造浓厚保密氛围。在本院内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保密知识;在院机关和派出法庭LED大屏滚动播放保密宣传标语;向全体法官干警发放保密工作倡议书;在全院重要场所、岗位及涉密计算机上张贴保密标识。全体法官干警积极关注“保密观”微信公众号,并在“学习强国”APP中搜索“保密观”添加订阅,营造“时时有保密提示、处处有保密要求”的浓厚氛围。

68、负责组织、实施党政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页(不含各部门的主页)的制作和更新,确保网站的正常、安全运行。指导各部门网站的建设工作,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正确、规范;

69、(二)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责任。

70、主要职能:

71、校对的质量标准是差错率在千分之一以下。

72、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单位)的保留车辆。

73、负责全县党政网各用户的IP地址规划、分配和管理;

74、校对是保证信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校对必须高度负责,认真细致,树立严谨周密,一丝不苟的作风。

75、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76、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明确标识化管理主体(原则上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监督主体,细化工作分工,强化日常监管。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77、(一)登记统计,核实车辆

78、机要局属于政府的从属机关。

79、(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80、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清水铺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81、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82、(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83、校对的一般步骤:①供稿的站所股室的负责人一校。②党政办工作人员二校。③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的负责人三校。

84、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

85、(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86、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87、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88、(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89、喷涂位置在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

90、(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1、(二)审核工作流程及职责规范

92、党和国家重要信息传播与保护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机要文件、内部明电、密电的收发、保管、送达。用先进的密码技术与现代高科技信息通讯手段来传输国家重要机密。如:省委机要局是中央办公厅的直属机构,省委办公厅指导工作的厅正处级单位;  具体功能:  (1)贯彻执行中央有关信息安全保障、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承办市委保密委员会和市委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行政管理职能。  (2)负责全市密码通信和保密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全市党、政、军、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各类信息的保密工作,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  (4)管理全市党政核心密码,负责全市党政部门密码、密码机的配发、维修、更换和销毁;建设、管理市、县市区加密通信网,并对省直单位延伸到我市的密码通信网实施业务指导。  (5)论证、检查、指导、审核、审批全市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有关加密方案和技术防范工作,并提供密码保障服务。  (6)承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密码通信工作。  (7)负责全市军工企业及军工产品的保密资质审查认证工作。  (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党和国家重要信息传播与保护的重要部门,用先进的密码技术与现代高科技信息通讯手段来传输国家重要机密.

93、组织贯彻落实密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解决密码工作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建议;拟定密码工作发展规划,依法履行密码行政管理职能,查处密码失泄密事件和违法违规研制、使用密码的行为;对密码工作部门实施业务领导,负责县上密码通信网络建设和通信工作;组织实施信息化密码保障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指导密码专业教育和密码学术交流,组织密码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承办县委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及办公室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94、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xx〕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95、四、组织实施

96、第三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97、(一)校对细则

98、(二)选定企业,组织喷涂

99、二、标识化管理范围及喷涂样式

100、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101、(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102、落实党政网络系统及网站的安全保护措施,负责防范、过滤和清除党政内外网、政府门户网站有害信息、病毒感染、黑客攻击、恶意阻断网络等危害网络安全事件,负责县网管中心机房防水、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与管理;

103、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04、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105、负责对党政网络通讯线路进行管理和维护,对各用户计算机接入党政网提供技术支持;

106、(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107、第三条清水铺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上传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108、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后,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109、(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110、(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111、各参改部门(单位)根据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情况,按照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规定要求,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喷涂车辆申请表》(见附件1),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喷涂车辆明细,认真予以核实,并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管理台账,登记入档备查,做到账实相符。

112、机要局也是国家机关,是掌握政府机密的部门,是一个很重新的单位.

113、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114、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115、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16、(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17、第一章总则

118、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119、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