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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述职报告范文【精选320句】

时间:2024-11-24 07:58:01

1、(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2、(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3、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4、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6、第六十七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7、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8、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11、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12、(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3、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14、我们更需高素质、具有良好道德情操的公务员来管理国家,行使好各项职能。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做为公务员的必修课,通过教育,使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事业观、政绩观、荣辱观、,时刻牢记“清正廉洁”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同时加强公务员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使广大公务员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守得住气节。

15、第一百零九条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第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7、(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18、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19、(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0、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21、(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2、第三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23、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4、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25、(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26、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7、第一百零四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28、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29、(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0、(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1、(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3、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34、(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35、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6、(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37、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38、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39、第一百一十条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40、第八章奖励

41、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42、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43、公务员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前途的职业。

44、“城市的公务员”“热门的岗位”成为表姐每次选岗时候一定会出现的关键词。说白了,就是眼光放得比较高,总想着成百上千个竞争者一争高下脱颖而出,却忽略了人外有人,山外有山这个现实。当然,这个现象也符合了很多现代大学生报考时的心理。

45、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一般情况下是年底时候要写。或每年的12月份或次年的一月份,就要写这个报告了。这个报告的目的就是给上级领导对你一年来工作的评定,评价,是优秀,称职,不称职。主要是写领导班子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来年的工作打算等等。

46、第八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47、(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48、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一般是在年底的时候,大概十一月、十二月份的时候写。因为在年底的时候一般单位都必须接受上级的各类检查考核,单位内部也会举行相应的年终考核。所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领导班子提交述职报告,给相关的考核组进行审议。

49、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0、(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1、第九章监督与惩戒

52、(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3、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54、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55、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56、(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57、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58、第八十四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59、(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0、第五章考核

61、(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62、第三十九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63、(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64、(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65、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66、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67、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68、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9、(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70、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71、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72、(二)民主推荐;

73、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74、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75、第九十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76、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77、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7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79、(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80、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81、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82、每年到11月份左右,组织部和纪检委都会联合组织公务员述职活动,主要是考核个人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履行工作职责、廉政情况、存在问题等等方面。

83、(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84、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85、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86、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求,情为民所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87、(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88、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89、第六十八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90、(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91、(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92、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93、(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94、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95、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96、第十二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97、(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98、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99、第一章总则

100、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101、第一百零一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102、(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103、公务员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人服务,按照国家的发展计划,造福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在这个过程中,要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的工作,为人民服务,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准确的落实到位,用自己的一腔热血奉献,用自己的的生命服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提升自己,也守卫信仰。

104、(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5、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06、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107、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108、(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109、(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10、(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11、第五十六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12、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113、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114、(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115、(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16、(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117、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18、(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119、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120、(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121、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122、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123、(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124、第五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125、(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126、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127、(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28、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129、(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130、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131、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32、(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133、(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134、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135、第十一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36、(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137、(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38、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139、第十八章附则

140、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141、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142、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143、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44、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145、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146、(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147、述职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群众陈述任职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成绩、缺点问题、设想,进行自我回顾、评估、鉴定的报告。

148、(一)动议;

149、(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50、(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151、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52、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153、(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154、(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155、(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6、(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157、(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58、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159、(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60、(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61、(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62、第八十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16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164、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65、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166、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

167、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168、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169、(三)被开除公职的;

170、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新全意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党和政府履职尽责。

17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72、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73、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174、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175、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176、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77、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178、(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79、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180、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181、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182、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83、(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184、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

185、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186、(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87、(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88、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89、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191、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92、(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193、(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194、(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195、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96、第三十七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197、(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98、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为目标

199、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200、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201、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202、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203、第二十五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04、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205、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6、(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07、(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208、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209、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210、第五十四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211、第一百零五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212、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213、第四十一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14、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15、(七)申请辞职;

216、(二)年满十八周岁;

217、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18、(一)处分;

219、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20、(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221、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22、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223、第八十一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224、(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225、第十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26、第五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227、(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28、(四)参加培训;

229、第五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230、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31、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232、第七十一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233、(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34、(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35、(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36、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237、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

238、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39、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240、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41、(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242、(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243、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44、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45、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它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46、(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247、第一百零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249、(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50、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51、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252、第八十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253、第一百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54、第四章录用

25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56、第一百零二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57、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58、(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59、(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60、(五)免职;

261、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262、(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63、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64、第七十八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5、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66、(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67、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268、(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269、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70、(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71、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72、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73、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274、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275、第六十六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276、“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是公务员奖励的最高荣誉。自1996年以来,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已举办8届,集中树立和宣传了一批公务员先进典型。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组织开展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更将树立起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具有担当作为的典型,把“人民满意”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从而促进更优秀公务员的成长。

277、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278、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279、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280、第九十一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281、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282、(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83、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284、第七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285、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286、(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87、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88、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289、第九十九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0、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291、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292、第五十七条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293、我在东北县城工作时,在单位任副职,每年县委组织部都会组织政府、党群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述职述责。

294、第一百零三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295、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296、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297、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98、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299、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0、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301、第十四章退休

302、第十章培训

303、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304、(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05、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306、第八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307、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08、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09、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310、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311、第九十六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12、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31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14、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15、(三)降职;

316、(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317、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318、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319、(五)履行任职手续。

320、过得履职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