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权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力。具体来说,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公共维修基金。这意味着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统一管理和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管:通常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这意味着业主无法直接接触到这笔资金,而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将公共维修基金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拥有决策权。
4. 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这说明政府具有对维修基金管理的监督职责。
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部门一般是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基金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将基金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此外,政府也对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原则包括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和政府监督。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住宅维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