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名称要求
(一)私募股权基金名称要求
1. 禁止性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者的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
2. 投资领域特点
根据《命名指引》第七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3. 管理人数量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二)托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三)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特殊要求
除了和普通企业一样的核名要求以外,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名称中应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时的命名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名称中注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私募基金管理”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注册申请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体现业务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并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一致。
(七)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1.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 申请材料清单中对基金名称的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名称中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
私募基金名称要求涉及禁止性行为、投资领域特点、管理人数量限制、托管要求、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特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时的命名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体现业务类型、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遵守这些要求对于私募基金的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