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2、第四章屠宰检疫
3、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4、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5、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6、动物检疫证明一般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
7、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8、办理流程:
9、组织和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10、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11、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指导、监督全县乡镇派出所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
12、负责全县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13、(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14、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15、(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16、(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17、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18、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19、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三)临床检查健康;
22、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23、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
24、第三章产地检疫
25、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6、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27、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28、是的卫生学检测报告是证明你在营业过程中的环境情况,商户最少每年要通过第三方进行一次以上(含一次)的的卫生检测。每年卫生监督部门会进行抽检,
29、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31、(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2、(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3、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4、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35、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36、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37、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38、(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9、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40、(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41、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2、(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44、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在监督方面,涉及:食品(现部分地方已移交食药部门)、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机构、医用放射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多,大概有7部法律、40多个法规、400多部规章。希望能帮到你!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48、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9、(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50、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51、(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52、持兽医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证明。
53、(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4、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55、(二)临床检查健康;
56、(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57、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8、(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5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60、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61、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6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63、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4、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65、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6、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67、(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68、《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它是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69、(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70、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71、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72、(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7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执业人员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74、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75、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6、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77、负责全县检疫监督执法的证、照、章、标志使用及监督。
78、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79、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80、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81、第一章总则
82、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的兽药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费用。
83、(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84、(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85、(一)来自非封锁区;
86、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分许和报告;
87、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88、(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89、第二章检疫申报
90、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91、开展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9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93、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94、(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95、(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