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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保守优选汇总1

时间:2022-12-28 16:33:47

1、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2、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4、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5、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8、(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9、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1、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2、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定密行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规定。

15、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16、(四)政党、社会团体。政党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国家秘密基本条件的党务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各政党组织是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团体是联系执政党和政府与社会各方的重要桥梁,经常参与国家重要事务,形成或涉及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是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17、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18、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9、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0、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泄露国家秘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此,无论什么情况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责任,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做到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21、答:保守国家秘密什么性质义务:

22、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3、第六章附则

24、(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25、(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6、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7、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28、(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29、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30、(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31、②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32、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34、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保密工作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35、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36、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37、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38、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39、定密权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获得定密权是机关单位对原始产生事项进行定密的前提。但是,获得了定密权并不意味着机关单位可以任意决定一个事项要不要定密、定哪个密级。定密权的行使有严格的边界和限制。

40、(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41、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42、(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43、(二)武装力量。武装力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武装力量活动中产生的许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44、根据保密法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国家秘密都不能被泄露。

45、(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6、(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47、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48、(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49、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50、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51、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52、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53、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4、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55、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56、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57、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58、定密权的边界:定密权的获得有法律法规授权、有权机关授权两种途径,分别限定了不同的边界。定密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权限”。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59、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0、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61、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62、第三章保密制度

63、(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64、(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66、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67、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8、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相关情况

69、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70、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五项原则。

71、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72、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73、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75、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76、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77、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78、(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9、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0、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有以下这些:

8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82、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83、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84、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85、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86、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7、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88、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89、(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90、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91、(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

92、(三)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作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事项,形成了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保密法律关系。二是科研机构或人员的科研项目,符合国家秘密构成条件被确定为国家秘密,需要推广应用,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科学技术成果与应用成果的双方,就形成了保密法律关系。

93、(五)公民。我国宪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保密义务,这就决定了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或与其他机关单位之间也会产生保密法律关系,成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94、(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95、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96、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97、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98、(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99、(六)境外的组织和公民。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或相关协议,有的规定了外国有关方面承担保守我国国家秘密的义务。这表明,外国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在与我方合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也会产生保密法律关系,是一类特殊的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100、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01、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02、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03、(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04、(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105、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106、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07、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08、第一章总则

109、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10、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111、(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112、(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113、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114、(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5、(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16、(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7、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18、(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119、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120、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2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12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123、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124、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125、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26、(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27、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28、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129、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30、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31、(一)国家机关。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之中,因此,国家机关是保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主体。

132、(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33、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134、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35、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136、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137、保密工作就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活动。从工作目的看,保密工作包括预防和打击窃密泄密活动;从工作过程看,保密工作贯穿国家秘密运行的全过程;从工作方式看,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法制建设、指导管理、技术防护、监督检查等方面。

138、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139、(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140、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141、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142、该《规定》是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公布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43、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144、(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45、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6、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48、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149、第四章监督管理

150、(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51、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52、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153、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54、对头,凡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这是义务

155、①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56、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157、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58、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9、(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60、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161、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162、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163、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64、(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165、扩展资料

1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167、(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68、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

169、第五章法律责任

170、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171、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72、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173、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