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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民事辩论十大技巧精选49句

时间:2024-11-11 23:21:50

1、形象方面: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不惊慌失措,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2、而案件事实本身不会说话,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辩论就是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真相。②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论。事实上,法庭辩论的过程就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

3、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至此,法庭辩论终结。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质证准备。

5、庭审中如何举证。

6、语言表达方面: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7、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8、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答辩。

9、一、如何组织证据

10、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11、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12、明,逻辑要严密。

13、质证技巧。

14、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邱洪奇律师电话

15、被告方进行辩解和答辩。

16、律规定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法律依据以论证自己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识结论,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③从案件程序上进行论辩。诉讼

17、害关系的法官是否依法回避等等。④在辩论中对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观点不要过多重复,不必

18、法庭辩论,是在对法庭调查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所进行的说理论辩活动。辩论发言有以下技巧需

19、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

20、双方进行最后陈述并辩论,发表意见和观点。

21、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22、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23、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24、要掌握:

25、(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论辩方法。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案件性质确定,只需表明态度,不

26、法庭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证据的质证和辩论。

27、(2)辩论内容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①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上辩论。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因此法庭辩论应针对案件事实;

28、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29、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30、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31、起诉方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诉讼请求。

32、引起法官的注意。注意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思路,及时修改辩论发言提纲。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

33、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辩论过程需要注意言辞礼貌,不得攻击个人,切勿进行恶言相向等不当行为。同时,双方律师也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律师的行为规范,保持诚信和公正。

34、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5、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公正解决的保障。为此,农民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进行中的问题,围绕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来进行论辩。例如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利

36、做无理辩论;如果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有疑点、案件性质不确定,要根据法律,坚持原则,据理力争。

37、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38、民事诉讼法庭的辩论流程大体如下:

39、双方交换证据清单并提出证据。

40、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41、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2、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43、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44、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

45、文字表达方面:用词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6、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47、法庭进行回应并进行判决。

48、倶到,只须作概括说明,但重点问题应当说到谈透,尤其是诉讼请求必须重点强调,以

49、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