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2、(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第四章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4、法律依据
5、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6、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者因整改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除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8、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9、(六)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的;
10、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1、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12、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3、(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
14、(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5、(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第五章 保安服务
17、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
18、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20、(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1、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2、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23、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24、(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25、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26、(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27、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8、(四)销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29、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0、(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31、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2、(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33、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4、(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35、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6、(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7、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38、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9、(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0、(二)不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未按照规定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
42、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43、(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44、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45、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6、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47、(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48、(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49、(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50、(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
51、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52、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3、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4、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55、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56、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57、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58、(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59、(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60、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61、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2、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3、第十五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或者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以及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卫力量,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巡逻守护;加强出入口控制,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设备或者车辆阻挡装置,确保安全。
6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65、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66、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67、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8、《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9、(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0、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71、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72、(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73、(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74、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75、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为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通讯等器材、装备。
76、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77、(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78、(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79、(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8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81、(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2、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83、(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84、(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8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起关键作用的部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86、(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87、(七)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88、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89、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90、(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91、(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92、(3)负责检查区域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情况,对各类紧急情况、应急事件按照程序迅速赶到现场抢险救灾。
93、(4)保安分配到岗后即签定个人信息审查表并审查合格,签定保安责任承诺书上岗。
94、(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95、(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96、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97、(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8、(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99、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100、第三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1、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02、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03、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104、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0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06、(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7、(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108、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109、(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110、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1、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112、(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113、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114、第三十六条未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治安突发事件情况,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15、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16、(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
117、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18、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19、(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120、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121、(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122、第四章 保安员
123、(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124、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25、(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126、第十条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127、第七章 监督管理
128、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9、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30、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131、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132、(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133、(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134、(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135、(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136、(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37、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安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依法享有劳动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辞退,获取劳动报酬权利。
139、(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
140、第十二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141、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14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143、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145、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6、(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47、第三十八条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149、(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150、第六条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51、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员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152、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153、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54、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55、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56、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
157、第五章监督检查
158、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159、(八)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培训的。
160、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61、(四)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162、(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163、(2)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发现隐患、问题、应急事件及时上报和处理。
164、(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65、第二十一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66、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167、没有权力锁车。小区保安不打电话联系车主,就直接锁车是不合适的。按照习惯做法,居民小区的保安人员,遇到有人在小区里面违规停车的时候,需要马上联系违规停车的车主,要求尽快挪车,如果经过多次电话联系,不能接通违规停车的车主电话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对违规车辆进行锁闭。
168、(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
169、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170、(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71、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72、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173、(一)法人资格证明;
17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17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76、(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
177、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78、(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
179、第二章治安保卫重点
180、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81、(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182、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183、第八章 法律责任
184、(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85、(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186、(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187、(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188、第十九条单位可以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189、(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90、第一章 总 则
191、(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92、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193、(5)保安上岗必须遵章守纪,发现违法违纪事件及时举报或制止。
194、(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未复查或者经复查单位未达到整改要求,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
195、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196、(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197、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8、(五)泄漏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99、第二十八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延期整改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200、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01、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202、(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203、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4、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不得对单位和当事人故意刁难,不得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5、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206、(三)收取、存放、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
207、(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208、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09、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210、(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211、第三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12、(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213、保安没有权利锁车。
214、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215、第九章 附 则
216、(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217、(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18、(六)人员密集场所。
219、(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220、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21、(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222、(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223、(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224、(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25、第十六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226、(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27、(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228、(四)利用单位监控设备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229、(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30、第三十条对因客观原因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31、第三十三条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32、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233、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4、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235、(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236、第二十九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37、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38、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239、第一章 总则
240、(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241、第十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242、(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243、第八条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244、(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45、(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246、保安或者是门卫是没有权利私自锁车的,他们只有权利所他们自己的车,如果说没经过他人同意的话,他们说别人的车没经过同意,这样就属于犯法,侵犯人家的个人财产,这等于也算是霸权的一种,所以说他们是没有这种权限的,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你和他理论的话,他不给你开锁,你就直接拨打110,直接让警察来管。
247、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48、《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员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真正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49、(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50、(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51、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52、(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253、对无正当理由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逾期不整改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将单位逾期不整改行为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主管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54、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5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56、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257、(一)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258、(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259、(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260、(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261、(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62、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263、(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6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265、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66、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67、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68、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69、(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70、第一章总则
271、(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272、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十日。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73、(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74、(三)实地查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275、第七章附则
276、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277、(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278、(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279、(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280、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281、(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82、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283、第二十三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4、(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285、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286、(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287、(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88、(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89、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290、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291、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92、(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93、(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94、(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295、(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
296、(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97、(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298、(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299、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300、(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
301、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02、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303、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304、(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30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
306、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307、(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308、结合我国保安员权益保障的现状,从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提升保安员的维权意识和提高保安组织化程度等三个方面措施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
309、(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10、第六章法律责任
311、第十八条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
312、(1)负责对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等检查、登记、控制,保证正常的安全秩序,具体控制标准根据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熟练掌握岗位工作标准。
313、(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314、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315、(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316、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7、(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318、(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319、保安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320、(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21、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22、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323、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324、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325、(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326、(二)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27、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28、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29、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