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消防监控中心的日常值班。
2、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其商铺内的消防线路、设施、设备器材(烟感、温感、喷淋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搬动拨弄,如有损坏要赔偿损失进行处罚(根据消防法第63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交予消防大队处以5日拘留)。
3、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4、(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5、(一)衣冠不整入场;
6、(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8、(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9、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别印制。
10、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1、(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1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网吧,酒店宾馆,KTV,娱乐场所等营业性人口聚集场所。
13、第十一条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14、状态包括:
15、(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16、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7、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19、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20、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21、(四)设施设备资料;
22、(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24、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图形显示器,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系统完好,明确显示报警点位置;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配备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和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和系统图,其中相关图纸应参照本规范5.2.1.3的要求,制作成镜框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高层建筑和报警点位超过100个的,可使用标准三号图纸的规格(297mm×420mm)装订制作成图册,便于值班人员及时查找报警点。
25、一、四确立:
26、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熟悉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常对照、勤检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7、(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28、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29、(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30、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并且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应该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及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1、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32、(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33、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3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到如下应知应会:
35、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36、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37、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38、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9、(四)游艺、游乐场所;
40、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41、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42、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3、一、商场店铺消防验收标准
44、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5、(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46、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7、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48、商铺内必须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防毒面具,灭火器的配置标准一般为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每50平方米配置1具;防毒面具的配置标准每60平方米配置一具。所配置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的使用期限,灭火器、防毒面具放置在室内明显并容易取到的地方,并会使用。
49、(七)经营管理规章。
50、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51、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52、(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53、(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54、(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55、第十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56、②中、小学校应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制定“校园逃生自救演练方案”,在新生军训期间安排“自救与逃生”必练课目,组织开展学生逃生自救安全教育活动并且进行消防器材实际操作演练,实现全员受训目标,增强火灾时的避险能力与自救能力。
57、第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58、认真组织安保人员及所有员工学习有关消防知识,熟悉并能正确使用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
59、二、开展防火检查。
60、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1、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62、(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63、各公众聚集场所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及安全疏散应急预案,并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演练,不断充实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4、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66、(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67、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68、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69、(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70、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71、c)熟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7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7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74、(二)舞厅;
75、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76、(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77、(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78、(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79、(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80、(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81、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83、(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84、(7)组建志愿消防队。各公众聚集场所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工作人员数量的30%。
85、第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86、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87、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
88、(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89、第六章附则
90、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91、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上的标志应是带灯光的装置;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92、(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9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
94、(五)依法交纳税费。
95、营业场所消防备案标准
96、消防控制室应监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是否水量充足;监控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是否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97、申请消防审核所需材料:
98、(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
99、(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100、b)熟练掌握事故紧急处置流程;
101、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102、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103、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消防控制室应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5、(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106、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07、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8、(5)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公共场所应依据规定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每日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把责任和制度落实与否、疏散通道畅通与否、消防设施完好与否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及人员,限期整改。
109、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110、(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111、第十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凭《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文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全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省、地(市)、县(区)文化厅(局)核发的《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112、(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113、第三章场地与设施
114、应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
115、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116、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117、管理好管辖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大修、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1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若值班人员为维保机构人员也应持证上岗,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每班次持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人数不得少于1人。
119、(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120、(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121、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22、(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123、(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124、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保证消防安全。
125、培训内容包括火灾事故案例,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知识以及技能,培训重点是组织引导群众疏散以及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利用培训强化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126、(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127、(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128、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129、在火灾隐患未消除期间,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避免引发火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或者覆盖指示标志。
130、(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131、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32、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33、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134、(七)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135、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136、(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137、(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实施消防管理过程之中,要全面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138、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139、(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表演人员;
140、第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141、明确物业管理人员职责
142、(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143、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144、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145、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146、根据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147、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48、营业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它的消防验收规定是严格全面的,为了确保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对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的标准,首先是规章制度必须全面细致严格,并且完全落实,二是各项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齐备,科学合理,三是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科学适用。
149、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50、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151、(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52、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提供经费及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进行。
153、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15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155、(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156、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5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158、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59、(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160、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5m²的制作规格宜为标准二号图纸(420mm×594mm),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15m²的宜为标准三号图纸(297mm×420mm)。
16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62、二是加强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三是从业人员管理登记制度,四是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等。
163、第一章总则
16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165、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166、(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167、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68、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169、第二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170、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171、(4)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预案演练
172、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17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174、重点单位档案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
175、(1)确定责任人。
176、(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177、(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78、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179、(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180、第十四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
18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82、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183、(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18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85、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的位置,并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186、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187、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疏散预案。要依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及职责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与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学习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从事岗位所必需的消防知识及技能。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必须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18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189、第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190、(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91、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192、经场所消防设施规范,必须配备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和喷淋系统,配备安全通道和防火门,必须监理专职的消防队伍,取得消防许可证后才可以开门营业
193、应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
194、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95、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96、(一)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
197、如建筑内设有多个单位,消防控制室内应放有各单位的基本信息;若单体建筑内设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总控制室内应有多个经营管理单位各单位每日值班人员的信息。分控制室系统主机应能实现远程控制启停消火栓泵、喷淋泵。分控制室应有总控制室所属单位每日人员值班信息及任务分工表。
198、在岗时,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负责实时录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并及时下载消防机构各类通知、文件。
199、③重大活动应急方案的制订与演练,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00、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01、(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202、(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03、消防控制室资料管理:
204、(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205、有条件的地方要举办消防夏令营,组织学生参观消防中队、消防博物馆,以使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
206、(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207、第十二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208、(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09、(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210、(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11、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212、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13、(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14、(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15、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216、(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17、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8、新建,改建,扩建或内部装修。
219、(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20、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221、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222、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223、第十五条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224、娱乐场所首先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225、第二十二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226、《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227、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228、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22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每班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消防控制室系统主机运行情况、各单位人员值班等情况进行交底,接班人员上岗后应立即对系统主机进行自检,确保主机运行正常。
230、防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各级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以及其他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与应急措施等,并要按照预案进行实际的操作演练,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231、(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32、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3、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234、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35、(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36、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237、(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238、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39、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240、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241、a)熟练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操作;
242、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243、(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244、(二)在舞池内吸烟;
245、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246、(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
247、(八)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248、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49、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严禁随意触动设备。
250、负责管辖区域内动用明火的批准和现场监护工作。
251、(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252、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53、(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254、(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255、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256、(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
257、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258、十、禁止行为。
259、第二十八条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60、(6)建立消防工作档案。旅馆应当把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及记录等统一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261、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262、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谄咛?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263、d)熟练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如建筑情况(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设置情况(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