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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126句

时间:2024-11-25 01:04:42

1、(一)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有关

2、第五条成立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病案室。

3、第一章总则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5、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6、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教师“十要十不要”规定。树立以德立教,为人师表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

7、第七条设立专职和兼职病历质控专家,负责全院的环节病历、归档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

8、(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9、(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10、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11、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12、全校教师要树立校兴我荣的集体主义荣誉感,为学校的集体荣誉,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档次团结协作、努力工作。

13、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14、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15、(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16、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17、(五)对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8、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9、(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20、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1、中小学校教师的奖惩制度:

22、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23、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24、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5、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6、奖励实施

27、(三)负责归档病历质量检查,重点对病历书写质量、医疗制度落实情况、病历首页填写质量等的检查,确保终未病历质量;

28、(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29、第三章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

30、(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31、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32、(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33、(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34、(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35、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36、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37、(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8、(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9、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40、第八条基础质量控制

41、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2、年最新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汇编,经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作品认证。

43、(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44、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45、三、业绩:

46、公司的奖惩制度区别对待牵扯不到合乎法律的问题。只是牵扯到制度和执行不完善方面的问题。但是公司的奖惩制度本身就是要区分大家的表现的一种体现方式,你所说的奖惩制度区别对待,除非是同样的事情讲了别人没讲你,同样的事情罚了你没罚别人,你只能去向上级领导反映。

47、四、能力:

48、(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49、(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50、(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51、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52、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53、(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54、及时奖励

55、(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56、(一)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57、(一)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制定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58、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59、(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60、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61、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62、(一)依据《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

63、(三)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64、(四)对每份出科病历进行质量审查,填写《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确保出科病历的甲级率。

65、(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66、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67、(四)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6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69、(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70、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71、(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72、奖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奖励制度与惩戒制度的合称。奖励制度,指根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其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鼓励,以调动其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的制度。是一种正激励机制。惩戒制度,指通过剥夺公务员的权利和增加公务员的义务,对违法渎职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防范和纠正的制度,是一种负激励机制。

73、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4、定期奖励

75、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76、(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77、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78、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79、一、师德:

80、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81、(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82、(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83、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85、(三)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86、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87、条件和种类

88、奖励监督

89、(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90、(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91、(四)负责全院疑难病例、重大手术病例、输血病例、死亡病例等监控工作,每月对其进行抽查分析。

9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93、(二)根据国际疾病ICD编码相关要求,审核规范医院疾病诊断名称、手术操作名称;

94、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做好教学“五认真”工作,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

95、(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96、病历管理制度

97、(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98、每一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做到有事请假,有病请假,病假三天以上同时还须医院证明及病历卡。半天假由教导处批准,一天以上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

99、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100、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01、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102、二、考勤:

103、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104、(二)负责运行病历质量检查;

105、第一条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106、(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10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8、奖励权限

109、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110、(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111、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12、(人社部规〔2018〕4号)

113、(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114、(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115、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116、(二)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117、第六条各临床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担任组长,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任质控医师,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师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

118、(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119、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120、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21、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122、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终未病历。

123、(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124、(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125、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126、一般在实行员工“优胜劣态制”时,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对优秀者给予嘉奖,良好者给予表扬,不合格者给予转岗或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