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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时间:2024-11-24 21:21:48

1、第三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2、第四十条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3、第三十六条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4、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5、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学习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要把党员学习教育的成效,作为考核党员领导干部实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建立党员学时学分制管理办法,把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细化、量化,保证学习效果。

6、三是民主评议制度。年底各党支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

7、(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8、第六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9、(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10、(1)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1、(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12、第九条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13、第五条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14、(1)抓好学习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交流学习成果、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方式,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坚持每年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党员干部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干部教育培训。

15、第十二条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16、(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17、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18、答案如下:

19、党员应当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20、第三十五条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21、一是“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开展党课教育活动。

22、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23、二是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动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4、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特别是要把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作为重点。

2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26、市场经济基本知识教育。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及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

27、(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28、(3)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29、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30、第一章总则

31、第十六条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32、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33、第八条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34、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35、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36、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37、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38、第三条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39、四是郑重地说,“必须干好党的工作”。党员形象关系党的形象。实践中,要坚持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把住气节、守住本分,踏实做人、老实做人,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把本职工作干好。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智慧请你拿出智慧,你没有智慧请你拿出汗水,如果你没有智慧、不愿流汗,请你让出岗位。

40、第四十七条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41、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42、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方法途径有:

43、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44、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4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46、第三十八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47、三是严肃地说,“党要管党从严管党”。从严管党员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管好党员不应当是工作见面多、思想见面少,更不应当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矛盾上交,当“老好人”。要发挥组织引领作用和领导带头作用,坚持严“下”先严“上”、正人先正己,较真碰硬动真格,以点带面严管理。

48、第七条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49、五是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党员信息库,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办理程序。

50、(2)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年轻党员到基层锻炼,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锻炼。

51、(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52、九是党员志愿服务制度。建立党员志愿者队伍,结合“党员志愿服务周”、“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为人民服务,展党员风采。

53、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54、第十一条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55、第十九条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56、(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57、第四十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58、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59、(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60、形势、政策教育。包括实事求是地,正确地认识形势,明确当前的任务,了解和掌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应着重要与党员掌握分析形势的科学方法。

61、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62、党员教育评议制度和年度党员考评制度。一课是指党课。

63、(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64、第四条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65、党员教育的主要目标:一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二是增强党员工作能力;三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6、第四十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67、第十三条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68、党员跟踪培养制度就是对党员发展对象跟踪服务培训,培养等。

69、第四十二条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70、三会两课制指的是党基组织制度,三会是党小组人会,支委会,支部大会。两课是党课和政治课。

71、第十八条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72、第十五条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73、第二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74、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75、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76、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77、党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78、(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79、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其中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及相互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等内容。

80、(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81、四是党费收缴制度。设立党费专户,党员按月缴纳党费,每五年党代会通报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82、党员教育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坚持服务党员、按需施教;三是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四是坚持基层为主、上下联动;五是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83、第十条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84、第五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85、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86、(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87、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

88、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89、坚持三会两课一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方法和经验。

90、党员学习教育应采取的组织保障措施:

91、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92、第四十六条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93、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94、第十七条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95、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96、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97、第二条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98、二是坚定地说,“我是受党的组织领导”。党组织是党员的“家”,要在“家长”的领导下活动。所以,坚持严肃认真的党内组织生活是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作为“家”中的成员,要更加严格地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提高自觉性、实效性、严肃性,切实营造“家”的氛围。

99、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100、三会两课一制指的是党员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

101、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102、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103、八是党员履职公开承诺制度。年初党员结合本职工作做出本年度履职承诺并进行公开,年底对本年度承诺践诺情况考评,强化党员责任意识。

104、(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105、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106、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107、主要内容是学习和讨论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统一团支部委员的思想认识;讨论团支部活动事项;为团员大会相关议题提出意见;

108、第十四条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109、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支部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10、第五章附则

111、一是自豪地说,“我是共产党员”。党员意识是党员的灵魂。现实中,有些同志对党的了解浅了、对党的感情淡了、对党的信任少了,与党同呼吸共命运、为党的事业倾情付出的精神头弱了,这是不对的,也是很危险的。作为共产党员,就要更加自觉地做到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对党的信赖不变,对党的理论、道路、制度、文化高度自信,坚定不移跟党走。

112、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113、(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114、(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115、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员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学习内容,改进教育方法。

116、严格落实责任制。党支部书记是党员学习教育直接责任人,负有组织、协调党员学习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党员学习教育的指导、督促。党支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经验。

117、党员管理九项基本制度

118、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包括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宗旨,党在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党的地位和作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纪律,党的作风,党员的标准、权利和义务,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内容。

119、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120、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121、第三十二条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122、第二十三条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123、党员教育培训要抓好以下7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二是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培训;三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培训;四是新党员培训;五是流动党员培训;六是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党员教育培训;七是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

124、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125、第四十八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126、(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27、(2)学习党的基本路线。用党的基本路线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

128、党员跟踪培养制度,是对党员发展全过程的详细跟踪记录,从其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再到成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直到转正为正式党员,党组织要详细记录其各个阶段的教育学习培养考察,个人思想汇报等等入党所需要的程序。

129、第四十五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13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131、党史基本知识教育。包括党史的基本史实,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

132、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33、六是流动党员制度。对流动党员进行摸底,明确专员联络,及时了解思想工作动态,组织安排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

134、第四十九条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136、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137、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党员学习教育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学习培训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党员要提出批评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138、第三十四条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139、“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而不是什么会议记录自拟。

140、(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141、(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142、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143、没有但你参加党员培训属于离岗培训且培训与工作内容无关这要看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没有作出说明。

144、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45、第三章保障措施

146、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147、党员教育按需培训,根据不同的需求培训不同的主题。河南红色传承根据参训单位时间,人数,培训主题等要求,专门定制适合参训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方案

148、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149、七是关怀激励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帮助支持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表彰优秀党员,树立先进典型。

150、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151、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