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其他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逾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5、(六)用公积金余额冲还贷款的
6、(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单位补缴时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缴未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不得只为少数或部分职工补缴。
8、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9、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10、(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11、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13、承认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4、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或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15、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16、住房类提取:
17、单位以各种原因补缴、汇缴的月缴存金额(含补缴金额与已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补缴年度最高月缴存金额上限。
18、(七)按月委托提取还贷款的;
19、单位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简称开户补缴);
20、单位应当自发生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办理补缴,原则上不得跨越应缴年(月)补缴。
21、(四)租房的;
22、(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3、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应自办妥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及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手续。
24、单位登录济南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先进行网上预审。
25、(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26、单位被批准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7、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户补缴时间原则上应从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开始正常缴存当月。补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一般按照补缴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分别计算缴存金额。缴存工资基数不能确定的,可参照养老保险计缴基数或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8、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29、(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30、单位或个人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31、上述补缴基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按照另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