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2、船舶的国籍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3、海洋保护:公海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协议和组织来保护和管理公海的海洋生态系统,防止污染和滥捕滥捞等问题。
4、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⑤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限制。⑥科学研究的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
5、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公海是所有国家共同拥有的财富,对所有国家自由开放,平等使用。
6、科学研究:公海提供了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各国可以在公海上展开海洋科学研究,探索海洋生物、地质、气候等方面的知识。
7、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主权不单独归任何一个国家属有,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且不能行使公海管辖权。
8、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9、随着社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越来越频繁,公海自由也有了发展。
10、公海是指国际法上的概念,指的是没有归属特定国家管辖的海域,也称为公海领域或公海区。根据国际法规定,公海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控制,属于全人类共同的财产。
11、公海是指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域,通常位于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EEZ)和岛屿领土12海里范围之外。公海在国际法上具有特殊地位,各国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等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一些普遍的国际法规则,如保护海洋环境、禁止非法捕捞、打击海盗行为等。
12、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13、中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该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4、公海是在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15、以下是公海的一些特点和规定:
16、没有私海有的只是国家领海具体的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17、尽管公海不受特定国家管辖,但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和协定来确保公海的合理使用、保护和管理,以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18、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19、自由航行: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国家的船只和航空器都可以在公海上自由通行,无需经过其他国家的事先许可。
20、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21、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叫做公海,一般公海海海在各个国家非常远的地方,比如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这些都属于公海,所以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叫做公海
22、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接点,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同时,对某些违法行为,国家还承担了某种防止、惩罚及管辖合作的义务。
23、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1]。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是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但随着海洋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的进展,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产生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缩小了公海的面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24、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
25、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26、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没有归属国家管辖的海域,也称为国际水域。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主权控制,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飞越和进行科学研究。公海的面积广阔,包括大洋、海湾和海峡等。公海的开放性为国际贸易、航运和资源开发提供了便利,同时也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来保护和管理公海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27、资源开发:公海地区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渔业资源、石油、天然气等。国际法规定各国都有权利在公海上进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法规定和限制。
28、公海是指在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
29、需要注意的是,公海并非完全处于无状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公海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海洋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打击海盗、渔业资源管理等,需要由国际社会共同协商和合作解决。
3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31、国际法上指,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通称为公海。《联合国海洋公约》给公海下的定义是:“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车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2、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在上航行,只要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